不良贷款司法处置流程及注意?,下面是财税法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委托处置
涉诉不良贷款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有发生,已遇到部分涉案当事人在诉讼前期通过转移公司及个人资产等方式,使企业变成空壳公司、个人资产无法执行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应对方式:一是经常性开展信贷风险排查。与风险较大的贷款企业主及其相关人员签订个人保证函,从多渠道保证银行权利的主张,使其不敢、不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二是在诉前应要求借款人配合申报资产,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涉案当事人转移资产。一旦进入司法清收程序,应积极寻找借款人的财产线索,便于保全资产。
抵押房地产处置问题的应对
一是对抵押房地产被异地法院先行查封的应对。
在处置抵押不良贷款时,如果抵押的房地产被异地法院先行查封,则当地法院将丧失优先处置权,不但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而且可能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因此要在诉前先到登记部门查明抵押物状态争取首封权,如果抵押物被异地法院先行查封,应在查清该法院的名称、查封的期限及标的金额后,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协调取回抵押物的处置权。
二是对抵押房地产价值缩水的应对。
当前有的抵押房地产之前价值偏高或价格下跌较多,使处置后的价值不能覆盖抵押贷款本息。应重新认定高风险信贷客户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如存在抵借比缺口可追加抵押。
三是对无证房产稀释抵押房地产拍卖款优先受偿比例的应对。
有的抵押人在已抵押的房地产土地上又加盖无证房产,稀释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比例。应在日常查明抵押人无证房产的面积,评估无证房产对现有抵押房产价值的影响程度,并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合理估价,如存在抵借比缺口要追加担保。
四是对抵押房产拆除重建的应对。
有的企业因原抵押的房屋结构或布局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而进行拆除重建,但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批,使抵押在银行的房地产价值部分或全部失去优先受偿权。如果遇到此情况,应要求抵押人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如果不能补办手续,该房地产评估价值最高只能按已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估价。
五是对有证土地与租赁土地混合房地产的应对。
该房地产是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又在周边租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法院对其进行整体处置时,可能因土地出租人不配合,增加处置难度或使抵押物拍卖价格大幅缩水。应在贷前协商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在处置抵押的房地产时,土地出租人同意土地原承租人与其签订的土地承租权由新的受卖人承继。
六是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在居住,或办理抵押时有两套以上住房,但在一审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前,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且在居住的应对。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上情形认定为一处住房,法院在处置过程中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将产生三个问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权保障问题;能否顺利搬移问题;同意搬迁的安置费用。遇到一处房屋处置的案件,首先应与法院充分沟通,先由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交涉,要求其限期腾房。为被执行人提供安置房或预付租金,垫付的费用要求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尽量使被执行人自行腾房,避免因强行腾房而暂停执行。
七是对抵押房地产未知租赁权的应对。
有时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时,会遇到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因目前司法上认定租赁的条例不够明晰,对破除租赁权不利,实践中常见的有三种类型。
在抵押权设立前涉案房屋出租,且在司法处置时承租人还在使用的房地产。遇到该类承租情况,应先实地调查和收集所有租赁合同,并和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处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抵押权设立后涉案房屋出租的,且在司法处置时承租人还在使用的房产。虽然法院会将涉案房屋上的租赁权剔除后拍卖,但承租人会以未告知抵押情况等为由拒绝腾房,涉及多个承租人时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等因素,难以实施强制腾房措施,可能会暂缓处置或建议带租拍卖。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前房屋未出租的,应签订《房地产抵押承诺书》,约定今后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抵押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对抗对房屋的执行。针对该情况,因法院办案时间较紧迫等原因一般作形式审查,应仔细研究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查找破绽,同时向所谓的承租人阐明立场,促使承租人放弃租赁权或配合处置抵押房产。
八是超额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应对。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需要注意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相关法律解释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九是非优先税收权的应对。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可以理解为,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后,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反之无此权利。因此要核实被执行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设定财产担保的时间节点,并及时提出执行分配异议。
十是不当工资优先权的应对。
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虚报高额工资,骗取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进而申请法院执行,以套取被处置资产的情形。如果发现有工资畸高等不当情况,应向法院及时提出执行分配异议。
不良贷款司法处置的操作建议
第一,贷款一旦形成不良,应先尝试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催收函》催收,尽可能使借款人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争取避免进入司法处置的繁琐程序。
第二,进入诉讼程序时,诉前要对整个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梳理,对诉讼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被告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应及时申请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进入执行程序时,应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大程度地扫清执行过程中的障碍。
不良贷款清收存在的问题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1月6日讯(记者 亓国明 通讯员 李晶晶)在当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阵痛阶段,村镇银行作为支农支小的金融机构,受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前景不明的影响,不良贷款管控压力日益增加,因此高度重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建设是村镇银行当前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村镇银行尚处于发展阶段,受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环境不佳、经济形势不乐观等多方面的影响,不良管控压力不断增加,当前村镇银行不良化解方式主要以现金清收、呆账核销、贷款重组等为主,资产转让、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尚在摸索阶段,不良处置过程中面临各种困难及挑战:
(一)贷款追偿方面
一是由于社会信用环境依然欠佳,企业资产关联日趋复杂,加大了不良资产处置难度。部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通过违规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利用转移资产等多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直接追偿困难重重,往往只能采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解决途径;二是诉讼时效缓慢、手续繁琐,增加人力、物力成本。尤其涉及逃废债行为,法院公示等环节导致诉讼时间拉长。
(二)贷款重组方面
为及时处理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贷款重组是其中一项重要选择,但为约束重组行为、提升重组实效,往往对重组期限、次数、担保条件、审批权限等设置要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三)核销方面
一是缺乏呆账核销的税务处理政策。扩大金融机构核销自主权强化了部分银行的“博弈”心理,尤其是不良贷款包袱较重、拨备水平不足、盈利压力大的机构,希望随着税务核销政策的放宽进一步获得政策福利,因此没有足够动力按照新办法做到呆账“应核尽核”;二是尚无与新办法相匹配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制度。新规定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并未给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列支核销的优惠政策,因此在运用新办法时只能做到税后列支核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核销呆账的积极性。
三、相关建议及意见
(一)政府部门予以大力支持,打造良好金融环境
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引导,加之目前我市运作成熟、优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较少,希望在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指引,同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予以支持:一是促进我市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优化,为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二是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在保护承租人等善意第三方的同时对借款人恶意出租转让抵质押物等情况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予以法律支持。三是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共同营造诚信法制环境。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灵活运用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营造诚信法制环境,打造良好金融环境。
(二)简化诉讼流程,提升执行实效
不良贷款诉讼清收需要法院各部门的全力协助,银行往往处于诉讼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境地,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债务人转移资产严重侵害了银行权益,因此加强诉前保全手段,全面掌握债务人资产信息,严防资产转移成为重中之重;二是逃废债行为致使诉讼时间长、诉讼执行难。部分债务人信用意识差,采用避而不见甚至出逃的方式拒不接收传票,导致诉讼开庭、执行等时间无限拉长,同时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由谁承担法律暂未明确规定,还需政府部门不断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最省时高效手段,切实保障银行正当权益。
(三)完善内控制度和风控体系,提高资产质量
一是完善村镇银行自身授信政策,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细分,通过行业划分采取多种授信政策,在兼顾风险和效率的情况下完善授信权限流程,并贯彻执行,在财务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合规风险等方面继续加大监控力度。二是做好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全面开展贷后检查,进一步要求信贷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的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变动情况,对有可疑因素的尽快采取预警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合理运用和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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