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新能源购车资格未通过,零跑拒退定金,下面是新民晚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车贷款不过定金不退
先买车,还是先申领牌照?近日,市民盛先生致电新民晚报热线962555反映,他通过零跑App订购了一辆新能源轿车,后来才发现自己并无购车资格,但商家不肯退还定金。他提出质疑:商家未尽到提醒义务,这样做无异于甩锅。
买车付好定金发现不能买车
盛先生告诉记者,10月6日,他和家人在颛桥万达广场逛街,走进一家零跑门店,看中一辆轿车。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当场登录零跑App,“下单”了一辆零跑C01新能源汽车,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几天后,该订单锁单。之后店员通知他,配置已齐全并到位,让他可以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了。
图说:盛先生选购的零跑C01 来源/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之后,盛先生在“随申办”小程序上进行牌照申领,但经审核后被告知“新能源购车资格申请未能通过”,原因是近一年违章数量大于等于5次。
图说:新能源购车资格申请未通过
盛先生向“零跑”上海体验中心颛桥万达店交涉,希望退还定金5000元,但遭拒绝。
店家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盛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在“下定”时,并不知晓自己没有资格购买新能源车,也不知晓5次违章记录影响了他的征信,“我的确疏忽了,我有责任。但与此同时,汽车销售方也没有尽到告知、提醒的义务。”
盛先生说,他是在店内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订购车辆的,当时工作人员没有提醒他确认购车资格,在后续的交流中,也没有“多问”,就直接让他申领牌照了。“我的理解是,常规的操作流程就是购车之后再申领牌照的。”他说。
零跑选购页面缺少前置提醒
盛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不管是现场工作人员,还是App页面,都没有关于购车资格的前置提醒。
记者试着下载、安装了零跑App,打开页面,就看到“零跑C01”“多场景智能豪华电动轿车”的页面,点击“立即下定”进入,就可以开始配置(有5种配置方案可选)。盛先生选择的是“后驱长续航版”,记者也选这个。接着进行外观和内饰选色,再是“天幕”“选装”,完成选配后显示价格220800元。最后是“立即预定”,交付定金。
记者发现,整个过程中,App页面上并无任何提醒消费者“首先”“必须”确认购车资格的话语。
店方认为无错协商暂无结果
11月9日,记者致电“零跑”上海体验中心颛桥万达店,工作人员认为,盛先生自身在未确认自己是否拥有购车资格的情况下选购,是他自身的责任。厂家的态度是己方没有过错。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接待消费者购车时,都会询问消费者是否满足购买新能源车的一些条件。至于App页面为何没有前置提醒,他不好评论。
对方表示,一般的购车流程是,首先,消费者确认自己的新能源汽车购车资质,其次就是选购车辆,最后车辆信息与个人信息提报给经信委,确认购车人名下只能有一辆新能源车。
对方表示,盛先生的妻子有购车资格,可转到她名下,但盛先生不同意。目前,双方协商还无结果。
本报记者 陈浩
贷款买房没通过定金能退吗
签约后,发现征信有问题,恐贷款批不下来,终日惶惶不安。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万叶陆续向被告枫丹地产公司转款9000元、11000元、30000元、41388元,合计91388元,该款项为购房款。
2021年7月开始,因为征信有问题,于是原告万叶与被告方枫丹房产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就房屋买卖贷款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其中2021年7月26日,被告方销售人员说:“我帮你走流程,走到29号,所以一定要在这之前签好合同”。万叶回复消息:“合同这几天能签好,我是说贷款”。被告方回复:“贷款不过,合同也签不了呀”。原告方向被告发送消息:“还要违约金?上面写着”。被告方回复:“三天内签约的,我已经帮你减免了,所以要尽快签约。三天签约98折我也帮你保留了。”
2021年9月11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你帮忙留意下,有没有有意向要买的”、“我已经尽力了,没有任何的办法”。被告方回复:“我知道”、“我也努力了”。
2021年11月14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亲,上次电话沟通的事,有解决方案了没。”被告方回复:“没有,搞不定”。
2021年11月23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前两天现场沟通,你和你们经理还一直叫我们找担保人,实在找不到,我们也想买的,但是贷款贷不下来我们买不了啊”、“你要帮忙想办法把我交的房款91388元退回来才行”。
被告方回复:“我也想啊,现在不是我不帮你啊”、“不是说我们说能退就退的啊”、“最终审批权还是在领导啊……"
艰难的贷款过程......
万叶为了办理贷款,前后跑了四家银行,但是都没有通过贷款审批。
第一次面签银行的人说因为负债过高,还清了之后第二次面签,银行又要求找担保人贷款提供担保,但是万叶找不到担保人。
万叶向被告销售发送消息:“为了提供银行流水我们也很配合,从广东回去来回的跑,回了几次家,到处跑银行”,
被告方回复:“这个我们知道啊,叫你回来就回来,叫做流水也做流水,这个是很配合我们工作。”……。
万叶向被告发送消息:“我也和沟通过很多次啦,你经理也同意我们退钱了,只是你们说要扣我们一万两万定金,真的不合理”。
被告方回复:“定金就是定金嘛,也不是说他说扣多少就多少,我们还不是走流程为准。”、“你要退房我们领导也同意啦,只是说你现在纠结这个1-2万多定金这里嘛。”……。
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沟通无果,万叶无奈诉枫丹房产公司,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要求枫丹公司退还购房本金及利息。
诉讼中被告提交四张《收据》,其中两张载明定金,金额分别为9000元、11000元,另外两张载明为首付款,金额分别为30000元、41388元,但双方没有对定金有任何的书面约定。
法院认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对商品房贷款的审批受贷款人的征信、收入、负债、抵押物价值及贷款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方为办理贷款已经按照被告方人员的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材料,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间对原告提交的材料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是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购买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但是由于银行没有审批通过,不能获得贷款,原告在庭审也明确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故应予支持。
该合同解除后,双方均应履行附随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9138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之前枫丹公司持有购房款有合法依据,不应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1388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你好,如有类似问题,欢迎私信我们。深圳观法律师,专注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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