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借钱看似可信,逾期未还该如何追讨本息?,下面是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贷款逾期未还
有房子的人在借款时候,一般是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对方,这样进行借款的话,成功率比较高。在借款时对未来预计收入是乐观态度,但是,有些人却出现无法偿还情况,房子抵押给民间借贷还不上怎么办?
案情回放
邱某与方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份,方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决定向邱某借款。邱某出于帮忙之心,于2020年12月18日与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于12月25日、26日、27日向方某的银行账户分三笔汇入借款本金共计6万元。其中《款合同》约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同时约定邱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由方某承担。方某为证邱某债权的实现,同意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到期后,方某未曾向邱某归还过任何一笔借款金及利息,经邱某多次催告,方某仍拒绝归还。邱某为实现自身债权,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了相应的律师费用。随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被告方某(借款人、乙方)与委托人(出借人、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陆万元整;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为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自愿将自有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同日,被告方某(抵押人、甲方)与委托人(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该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其向委托人借款6万元的抵押物,抵押的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020年12月22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该登记证明的记载事项是,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邱某,义务人方某;本次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人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2万元。为追索债权,委托人委托了律所进行诉讼,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思路
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和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支付凭证。借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故被告方某与委托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委托人转账金额是6万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6万元;被告方某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1.28%。虽然该1.28%没有写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是根据其后每月支付利息 768元,可以折算为月利率1.28%,该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的问题。委托人主张被告方某应承担其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但委托人未提交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故律师费或酌情认定。
四、被告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故委托人的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委托人对被告方某所有的不动产房屋在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律师费;原告邱某对被告方某所有的房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等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拖欠
近年来,随着消费贷款、房贷以及企业融资等金融需求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贷款来实现自己的梦想和发展愿望。但是,在贷款过程中,很多人会选择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品,或者寻找朋友当担保人,这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贷款,但是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担保人的房产就会受到影响,这是否意味着该资产真的会被执行?
在贷款人通过抵押拥有的房屋或者其他房产作为担保条件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之后,若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则贷款机构将以该房产作为主要资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款项筹回其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此时,若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追讨完毕后,仍有剩余款项未能支付,那么该贷款人的担保人之后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了。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如何保护自己拥有的房产呢?
首先,在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他必须承认贷款人拥有依法追偿的权利,而贷款人在追偿过程中,可以选择执行该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以保证贷款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满足。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未能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弥补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贷款人将会通过司法程序执行质押物以进行资产处置。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你是担保人,并且你的房子被用来抵押,那么它是否会被执行呢?
答案是可能的。作为担保人,你的房子仅仅只是一种担保方式,并非对该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了贷款方。因此,当法院根据法律裁定执行抵押的房产时,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担保人本人,而不是贷款人或者法院。当然,为了保证贷款方的债权得到优先满足,法院会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产进行冻结或限制其转让,直到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均已被追回,但在执行担保物的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已经穷尽担保物的价值,导致担保人需为差额赔偿,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程序规定对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作为担保人,要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和担保方式,一定要对借款人和其经济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并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借款人违约后,“身败名裂”,给自己的财产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总之,在帮忙贷款时,无论作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要对贷款机构和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慎重选择更为合适的担保方式,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谨慎投资才能给我们带来梦寐以求的收益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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