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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预期损失率(逾贷比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研究系列: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上升,下面是信永中和数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预期损失率

#财经新势力#

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应用中,一个关键领域是如何评价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上升(Significant increase in credit risk, SICR)”。评估SICR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定量因素、定性因素和30天门槛指标。过于宽松的SICR标准会导致无法及时捕获到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显著上升的信号,无法实现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目标。而过于敏感的SICR标准,则会导致一项金融资产在各减值阶段之间的频繁迁移,增加银行的管理成本,甚至干扰到信息使用者的合理判断。

但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银行监管机构,都没有定义什么是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并未具体规定银行采用的定性、定量指标的种类及其阈值。本文将结合国际国内实践,聚焦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减值阶段划分对拨备计提的影响

1、第二阶段减值准备计提的“悬崖效应”

银行SICR定量和定性指标的制定,对于银行非常重要。这关系银行能否及时识别出信用风险的显著上升,进而该项金融资产是否需要从减值第一阶段进入到第二阶段,进而计提整个生命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而不仅仅计提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金融资产进入减值第二阶段,会带来减值准备的大幅上升,也被称为“悬崖效应”。如下图所示。

图 减值第二阶段计提减值准备的悬崖效应

2、国际和国内上市银行贷款各阶段的减值计提比例

在实务中,无论国际银行还是国内银行,对减值一、二、三阶段的计提比例都存在明显差异。例如,2022年末,欧盟各国贷款第一、二、三阶段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0.20%、3.80%和45.20%。2022年末,我国全部58家上市银行的贷款第一、二、三阶段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1.82%、21.59%、65.49%。

下图显示了欧盟各国银行业2022年末贷款各阶段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我国58家上市银行(含A股和H股)在2021和2022年末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尽管在各个国家、各类银行之间,计提比例存在差异,但第二阶段的计提比例显著高于第一阶段,确是共同的规律。

图 欧盟各国银行业2022年末贷款各阶段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

图 欧盟各国银行业贷款各阶段减值准备的平均计提比例(2022年3月末、12月末及2023年3月末)

来源:根据EBA RISK DASHBOARD,DATA AS OF Q1 2023整理

图 我国58家上市银行贷款各阶段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平均值

图 我国各类上市银行贷款各阶段减值计提比例

二、SICR的定量标准

1、我国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实施管理办法》(简称“监管10号文”)结合了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

(1)信息范围

在进行减值阶段划分时,应考虑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在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等级;信用风险敞口的风险分类、逾期状态,以及合同条款等信息;商业银行对信用主体授信策略或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变动信息;信用主体的征信、外部评级、债务和权益价格变动、信用违约互换价格、信用利差、舆情等信息;信用主体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可能对信用主体还款能力产生潜在影响的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技术革新、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社会经济金融政策、政府支持或救助措施等相关信息。

(2)定量指标

在定量指标的要求方面,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所用的阈值应对风险变动足够敏感。银行在设定违约概率阶段划分定量标准时,要明确风险敞口违约概率变动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银行应确保阶段划分具有前瞻性,通常情况下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其中,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情况下应能够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

(3)我国银行的SICR定量指标实践

我国全部58家上市银行中,披露SICR定量指标的银行较少。从已有的披露情况分析,大多数银行对同一类金融工具采用了同一个阈值,少数银行采用了差异化的违约概率阈值。另外,从披露SICR量化指标的银行情况而言,其采用的量化指标彼此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下图显示了我国国有大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农商行对SICR进行定量披露的信息。

图 国有大行披露的SICR定量指标(2022年)

图 股份制银行披露的SICR定量指标(2022年)

图 城农商行披露的SICR定量指标(2022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全部58家上市银行的第二阶段贷款余额平均占比显著高于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贷款,平均比例为161%。第三阶段贷款余额占比高于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贷款,平均比例为128%。各类银行的具体指标情况如下图所示。

2、欧央行(ECB)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的规定

(1)总体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欧央行(ECB)、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提供的SICR指引有很多共同之处。例如,关键的门槛指标(逾期超过30天);减值阶段划分时必须在整体基础上进行,并且必须包括前瞻性因素等。此外,银行在评估第1阶段到第2阶段转移时还应考虑的信息如下表。

(2)欧央行的定量指标最低标准

欧央行(ECB)在2018年6月更新了其《银行资产质量审查手册》(manual for Asset Quality Review of banks),纳入了新会计准则IFRS 9的影响。在检查手册中,ECB提出从监管检查角度而言进入第二阶段的最低要求(即,一旦达到这些触发条件时,监管机构会将该贷款纳入第二阶段)。如下表所示。

以下两项被视为可推翻的推定:

在报告日的12个月PD的绝对值超过20%;拖欠(逾期30天以上)。

此外,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其发布的2021 EU-WIDE STRESS TEST – METHODOLOGICAL NOTE中,也采用了类似的量化指标要求:“为了压力测试预测的目的,银行还应假设,在不影响其他触发因素的情况下,第一阶段资产的年度时点PD与初始确认时的相比增加了三倍(即相对增长200%),信用风险(SICR)显着增加,因此成为第二阶段”。

https://www.bankingsupervision.europa.eu/press/pr/date/2018/html/ssm.pr180620.en.html

2021 EU-wide stress test - Methodological Note.pdf (europa.eu)

(3)欧洲银行采用的SICR定量指标实践

在欧洲银行的实践中,根据EBA、ESMA的调查报告:在定量指标中,分别有89%、79%和59%的银行使用了逾期30天、PD相对变化、内部信用评级恶化指标。44%的银行对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个共同阈值(例如,报告日剩余存续期的PD应比初始确认时估计的同一报告期内的存续期PD高出1倍和50个基点以上),而56%的银行则根据投资组合类型、初始评级或PD使用不同的量化阈值。

三、如何评价银行采用的SICR?

(一)国际审计准则的示例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简称IAASB)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的示例(ISA 540 (Revised) Implementation –Expected Credit Losses Illustrative Example)。其中,对于如何评价银行的SICR提供了回溯测试的主要考虑指标。

回溯测试是一种常见且公认的做法,用于评估模型行为是否符合模型的预期目的。回溯测试是一种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事后诸葛亮来验证模型或其组件的方法。其替代方案包括压力测试、基准测试和其他更定性的方法。

当银行利用回溯测试来评估既定的SICR标准时,可以考虑以下指标:

违约前在第2阶段停留的时间(停留的时间过长或过短,可能意味着SICR标准的过于敏感或过于宽容)。直接从第一阶段转移到第三阶段的贷款(比例越高,表明银行SICR程序没有及时捕捉到信用风险上升的信号)。有多少贷款仅在违约30天后才进入第二阶段(表明银行的SICR程序没有捕捉到之前的实际违约事件)。SICR标准的手动调整次数(表明PD模型可能没有反映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变化的评估)。

(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的分析

EBA对各银行的检查发现,各银行用于验证SICR方法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

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的直接转移比例;分配到每个阶段的稳定性和第二阶段的“停留”时间;比较第1阶段和第2阶段风险暴露的PD差异等。

在实践中,根据EBA的调查,对于信用风险显著上升标准的验证,各银行主要是监控转移至第2阶段的比例,但具体使用的指标存在差异,使用最多的三个指标为:由于PD发生变化导致的转移(占样本银行的62%)、仅因定性标准而导致的转移(占样本银行的43%)、仅因门槛指标而导致的转移(占样本银行的43%)。

图 银行验证信用风险显著上升标准的关键指标

四、发现与建议

鉴于识别信用风险显著上升对于银行及时充分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十分重要,因此,无论会计准则还是监管都要求银行应该详细地披露其采用的SICR标准。但是,实践中大多数银行财务报表中与SICR相关的披露具有一般性,缺乏与确定SICR所用方法和重大判断有关的重要具体细节。

刚刚过去的疫情给全球经济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冲击和改变,疫情之后的恢复期可能会出现银行和监管机构过去并未经历过的信用风险特征情况。对于在单项水平上无法识别的信用风险显著上升,通过使用组合评估或其他“自上而下”的方法,可能有助于及时捕获风险上升信息。

同时,建议银行应及时检查自身确定的SICR标准的可靠性,通过回溯测试,并结合压力测试、基准测试和其他定性的方法,对采用的SICR定性、定量标准进行及时重检与优化。

联系方式

罗玉成 先生信永中和集团金融业务发展委员会主席luo_yucheng@shinewing.com

孟祥军 博士银行业务线服务合伙人meng_xiangjun@shinewing.com

李杰 博士银行业务线服务合伙人li_jie@shinew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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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贷比计算公式

“套路贷”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区分认定?

9月26日,广东警方披露了“套路贷”的5项认定标准。“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项。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此类案件双方通常签订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有的还以办理公证等方式获得借款人信任,制造正常民间借贷表象。这些合同贷款额通常高于实际借款额,或者存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

二是,制造“虚高债务”关键证据。签订借款合同之后,有的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有的利用掌握了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等便利,直接转款到被害人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合同一致”的证据,再要求被害人立即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所谓的保证金、手续费、介绍费或返还虚高部分。

三是,制造单方违约陷阱。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或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客观无法还款,造成违约假象,并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和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多种手段并用占有财物。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尾随、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施压以获得财物,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警方指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主要有四方面区别。从借贷目的看,“套路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民间借贷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高额利息。

从方式看,“套路贷”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民间借贷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违约态度看,“套路贷”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民间借贷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

从后果看,“套路贷”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民间借贷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警方指出,“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帐”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的手段,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广东、北京、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南、甘肃等地均开展清理“套路贷”活动。

9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自6月下旬起,共摧毁“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286个,刑事拘留1050人,破案363起;查扣冻结资金2.27亿余元,为人民群众挽回各类经济损失4.35亿余元。

9月10日至11日,粤港澳三地警方同步开展“雷霆2019”第一次统一清查行动。“雷霆2019”行动期间,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等地公安机关紧盯“套路贷”等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1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逾9300万元。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广东省1-8月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95个,抓获998人,刑拘524人,逮捕306人,破案531起,查扣涉案资产20.47亿元,其中包括深圳一家较为有名气的信贷中介小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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