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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风险大吗(以存单质押替代保证金质押,尤其是这3个风险,早知早受益)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大吗

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四种风险

风险一:防止客户和质押人主体资格无效、生产经营违规违法、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的法律法规风险。

风险二:防止质押权利的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无效质押风险。

风险三:防止质押贷款本息超过质押物的本金及利息导致部分债权质押落空的风险。

风险四:防止虚假或不合法的质押登记,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银行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银行提供给存款户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居心不良者将从朋友处借取的存单质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一旦还款有风险,那损失的最终是存客户。

农村信用社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存单质押贷款 信贷 贷款

以存单质押替代保证金质押,尤其是这3个风险,早知早受益

何为“存单质押”存单质押,顾名思义,是指出质人以存款单向银行出质,质权自存款单交付银行时设立(注:本文只讨论银行作为质权人的情形)。

以存单质押替代保证金质押,尤其是这3个风险,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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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二者质押效力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保证金可以作为动产进行出质。

《民法典》将存款单质押约定在“权利质押”范围,《民法典》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根据上述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

二者的质押财产性质不同

物权法中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在出质时是否已享有金钱“实物”即是区分标准。因账户、保证金等在出质时即为已存在的金钱,故而被认为是动产,归为动产质权;而存单、票据、理财产品等在出质时质权人还未能获得金钱这个“实物”,而是在到期日享有要求义务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故而被认为是权利,归为权利质权。

因此,简言之:

保证金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受动产质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存款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受权利质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但是权利质权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二者的质权设立要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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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的风险点及防控建议

存单真伪风险

存单质押的主要风险来源于存单本身的真伪。对于质权银行本行的存单,作为质权人的银行自然知晓存单的真实性,但对于他行存单是否真实有效则还需进一步验证。因此,银行还需要进行存单核押,存单核押是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向存单存入行的他行确认存单真实性的行为。对于他行存单质押,只有在经过核押,得到他行确认后,才能确定真伪。

尽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并未规定以存单质押的,必须办理核押手续,但是质押合同及质权虽已设立,银行也已占有存单,却难以防止出质人以挂失方式将存款取出而使得质权落空。由于未进行核押,也丧失了由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机会,庭审抗辩也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金融机构在不能取得出具存单金融机构核押手续的情况下,不应接受存单质押,更不应在存单未进行核押时先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存单到期日晚于承兑汇票兑付日风险

如果存单到期日晚于承兑汇票兑付日,银行作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就会因作为质押物的存单未到期,无法要求相应的存款行履行资金解付或兑付义务,此时如该存单被他案查封冻结,则存在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以存单质押替代保证金质押,尤其是这3个风险,早知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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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普通的出借资金的债权,可以在选取质押物时,对于存单、应收账款及票据等,尽量确保相应存单、应收账款及票据的到期日早于主债务到期日。但是对于承兑汇票业务,则难以确保存单到期日早于承兑汇票兑付日。

建议质权银行尽量选择本行开立的存单等作为质押物。并且,对于在本行开立的存单,为保障能在债务提前到期等情况下及时实现质权,应注意在对应的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本行依约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将尚未到期的存单办理提前到期,并将存单项下解付的资金直接用于偿付担保债权,且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等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质押存单下的资金被查封冻结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此,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因他案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可以据此规定向法院直接申请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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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质押存单,银行虽可以其优先受偿权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却无明确规定可直接通过申请即解冻,因此相较而言,质押存单下的资金被查封冻结后,银行解冻的司法成本以及时间成本较高,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及时实现。

来源:张凯欣 山西华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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