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为了买房,有人想到借亲戚的名义来规避购房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单靠亲情并不能规避所有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感情和财务上的困难空。在广州白云区,曾发生过一起实名买房的纠纷。为了躲避限购政策,姐姐借用哥哥的名字买房。没想到因为一笔债务纠纷,弟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套房被法院查封,妹妹自称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那么房子可以排除吗?日前,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姐姐的诉讼请求。
据悉,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宪章通讯员云
以哥哥的名义买了房子后,房子被查封了。
2014年8月,李某鑫、蔡某奎为规避限购政策,借用蔡某奎弟弟蔡某华的名义在佛山市南海区买房。李某鑫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上签了蔡某华的名字,并按了手印。房子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该房屋由李某鑫、蔡某奎二人居住,房屋缴纳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一切与房屋相关的费用均由二人支付。
2015年,白云法院判决蔡某华等人向宏新公司偿还该款项。洪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查封了上述登记在蔡某华名下的房产。
2019年1月18日,李某鑫、蔡某奎提出执行异议。白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裁定:驳回李某鑫、蔡某奎的异议请求。
两原告不服该裁定,认为上述房屋系其实际购买,于2019年10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李某鑫、蔡某奎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可以排除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吗?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经房管部门确认登记在蔡某华名下,生效判决确认蔡某华对洪欣公司负有清偿借款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未实际履行。因此,涉案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为蔡某华的财产。
李某鑫、蔡某奎以涉案房屋是其名下购买并登记的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蔡某华所有,并据此主张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没有登记不生效的约定,涉案房产既没有登记在蔡某华名下,也没有登记在李某鑫、蔡某奎名下。李某鑫、蔡某奎主张确认涉案财物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至于李某鑫、蔡某奎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使李某新、蔡某奎主张的购房属实,李某新、蔡某奎、蔡某华之间也是购房合同关系。基于此,李某鑫、蔡某奎仅享有请求蔡某华履行贷款人义务的债权,不应先于洪欣公司的债权受到保护。
同样,将涉案房屋预售登记至蔡某华名下,是因借款名义下购房合同的实际履行,也符合李某鑫、蔡某奎作为借款当事人的意愿。李某鑫、蔡某奎应在条件具备时,通过请求蔡某华履行贷款人义务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李某鑫、蔡某奎基于其名下的购房合同直接申请确认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鑫、蔡某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借名买房”不靠谱。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以其名义购房,俗称“托名购房”。
如果借名购买的房屋因名义购房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借款人能否基于借名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属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洪欣公司享有的强制债权;两原告借名规避限购政策,主观上具有故意。过错在两原告,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两原告承担。
有些购房者通过“名下买房”来规避,却忽略了“名下买房”的风险。除了案例,常见的风险有:注册人反悔,在投资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的情况下,很难取得产权或者收回购房款;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由登记人收取,产生纠纷;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的风险。
民法教室: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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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弟弟借姐姐的钱买房,现在没能力还,姐姐能收回房子吗,弟弟买房作为姐姐没有钱借给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6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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