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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股票代码:600877股票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 2018-114

中国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有没有否决本次会议的提案:没有。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二)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重庆璧山永嘉大道111号1号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已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股份:

(4)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1.公司董事长向先生主持了会议。

2.会议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注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肖晓红女士、王先生、马云先生出差在外,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周鸿彦先生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吕哲先生、舒元勋先生列席会议。

第二,议案的审议

(1)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续聘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1.关于增加董事的议案

(3)涉及重大事项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

没有

第三,律师目睹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认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

律师:叶勤、陈朗。

2.律师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件目录

1.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注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11月16日

股票代码:600877股票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 2018-115

中国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集团)

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033、2017年8月23日关于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及诉讼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7-039)进行了披露,并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诉讼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8-039)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AnnouncementNo:2018-070和2018-078),并于2018年7月19日和8月11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AnnouncementNo:2018-080和2018)

一.诉讼程序的进展

(一)厦门钢结构院两案一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1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591号]传票,厦门新长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钢结构”)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MC”)。

请求:

(1)判令CIMC中联立即向厦钢支付工程款1,271,642.61元;

(2)判令CIMC立即向厦钢支付保修款442937.32元;

(3)判令CIMC中联立即向厦钢支付2013年2月14日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按2017年7月1日计算为230726.94元;

(4)判令CIMC立即向厦钢支付2014年2月14日至保修金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按2017年7月1日计算为105,493.15元;

⑤判令CIMC支付厦钢聘请律师费用43512元;

⑥判令建工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⑦该订单的诉讼费用由建工集团和中国机械集团公司承担。

2017年9月26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592号]传票,厦门钢构因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二建”)、中国机械中联、中国嘉陵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CIMC立即向厦钢支付工程款7586621.73元;

(2)判令CIMC立即向厦钢支付保修金1599205.80元;

(3)判令CIMC立即向厦钢支付2013年7月14日至工程款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按1507375.95元计算至2017年7月1日;

(4)判令CIMC中联立即向厦工钢构支付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保修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截至2017年7月1日为323547.99元;

⑤判令CIMC支付厦钢聘请律师费用137863.86元;

⑥判令建工二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⑦判令建工二建公司、中机中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一审判决

(1)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第459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①驳回厦门钢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②案件受理费11777元,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钢构负担。

(2)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第459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①驳回厦门钢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②案件受理费44364元,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钢构负担。

3.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无影响。

(二)其他诉讼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相关案件外,其他4起诉讼相关案件均有进展,涉及本金总额140.57万元。具体进展如下:

二、公司的新诉讼

自上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案件4起,涉及诉讼本金107.5万元。详情如下: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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