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今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燕保监处罚决定[2021]1号、2号、3号)显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清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评估指标未全面设置、贷款资金已转入票据存款三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罚款90万元。
对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业务未实行清单管理、风险评估指标不全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牛新兴对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划转保证金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徐冰任职资格的批复》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徐冰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核准徐冰担任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在原滨海县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成立。本行最大股东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9213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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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滨海农商行3宗违法遭罚90万 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承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4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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