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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合同约定管辖怎么写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案情简介]

(此处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山东某担保公司与枣庄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临时贷款协议。同日,与山东某实业公司、枣庄某房地产公司、山东某医药公司、枣庄某贸易公司、李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并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质押担保合同。庭审中,担保公司分别提交了孙某某和周某的签名。其中,陆某某为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陆某某为夫妻关系。

[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人陆某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你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临时借款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因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你院未被指定,故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存在程序错误。

1.本案贷款担保纠纷与铁路无关,合同约定由铁路法院管辖,明显违背了立法本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后,方可管辖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与铁路案无关。故《临时借款协议》中关于该纠纷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违反了特别管辖的规定。

2.你院与纠纷无实际联系,故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明显违反法律约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与本案合同无实际联系,不能作为约定管辖法院。你院不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也不在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法院范围内,本案没有管辖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不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卢某某代表医药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本案合同明显具有法人合同的特征。

首先,合同扉页背面的“丙方”一栏中明确列有“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信息。从内容来看,本案的合同明显具有公司合同的特征,自然人合同根本没有这种内容。

其次,合同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全部公司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8项还规定:“本合同不受丙方合并、分立、减资、撤销、注销的影响”第9项规定了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以上内容均说明本案合同的内容是由公司订立的,是公司合同,不是自然人合同。

最后,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和资料。甚至提供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述材料和陈述为公司独有,合同第七条属于公司所有,不能认定本案合同为自然人合同。

第二,本案合同条款显示,本案担保人只能是公司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1.如果法院认定本合同为陆某某的个人担保合同,那么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合同尚不具备生效条件。因为合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可见,本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署方为有效,以自然人身份签署本合同根本不符合生效条件。

2.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丙方同意并确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件。”本案中,陆某某未向甲方提供地址,说明陆某某并非双方所指的担保人。从本案的合同来看,双方合同的扉页背面,即“丙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明确约定地址为公司地址,所以本案的保证人确实是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第三,原告将卢某某代表医药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变成夫妻担保合同。因该合同不具备夫妻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从本案证据和济南中院3000万元借款担保案来看,两笔担保均为夫妻担保。

其次,从担保人签字可以看出,陆某某并没有给孙某某留签字的地方(孙某某伪造的签字在代理人办公室)。周、徐均由保证人签字。

第三,所谓的个人担保合同和公司担保合同一模一样,99%的内容都是公司担保。不排除卢某某存在重大误解或被原告诈骗的可能。

第四,合同第一页由原告填写,第二页未加盖某贷款公司公章。(本案有7份担保合同,但这份合同没有贷款公司的印章。周与徐的保证合同第2页有保证人的手印,而陆与孙的保证合同第2页没有保证人的手印,可见原告事后更改了医药公司的保证合同并伪造。)

第五,卢某某是下岗职工,完全没有担保能力。不可能承担超出他能力的巨额担保。

第六,孙某某的签名和指纹系他人伪造,夫妻保证书根本不能成立,说明陆某某从未同意提供夫妻保证书。

从鉴定来看,孙的签名和手印是他人伪造的,自己对此一无所知,因此担保合同明显无效。原告主张夫妻共同担保从未发生过。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条款均为公司条款,尤其是生效条款和地址条款均表明本合同只能以公司名义签订。另外,由于孙某某的签名和手印是他人伪造的,这份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排除原告利用代公司签订合同的漏洞涂改证据的可能。原告证据明显不足,存在较大疑点和争议。因此,我恳请合议庭在没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陆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判断结果]

1.被告枣庄某小额贷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某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133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计算);

2.原告山东某担保公司对山东某实业公司持有的枣庄某小额贷款公司4900万元股权和枣庄某房地产公司450万元股权,在上述判决(1)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

3.被告山东某实业公司、枣庄某房地产公司、山东某医药公司、枣庄某贸易公司、李某某对原告山东某担保公司、枣庄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枣庄房地产公司、山东医药公司、枣庄贸易公司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枣庄某小额贷款公司追偿;

动词 (verb的缩写)驳回山东某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陆的双重身份既是法人又是公司的自然人。该担保合同为法人版担保合同,原告未尽到核实义务,导致陆某某妻子签字、按手印,陆某某不承担个人责任。

【结论和建议】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保证行为应以保证人的知情为要件,保证形式也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协助犯的量刑是怎样的?

不作为帮助罪在量刑上还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有从重、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参与犯罪,但对犯罪分子有帮助,也构成犯罪。如果纵容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当事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性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手段

2、当犯罪空和环境条件

3、犯罪对象

4.犯罪造成的有害后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罪犯的一贯表现

8.犯罪记录。

9.其他任意复杂。

10.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对从犯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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