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人

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人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委托贷款”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贷款,构成专业借贷!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本质是“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放贷构成专业借贷!裁判要点:

涉案公司对其常规借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它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1)最高人民申请第2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聚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第三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宁,男,1969年10月0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中华,女,1968年9月9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商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安支行

....

红岭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直接将三方之间的委托借贷关系认定为红岭公司与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

红岭公司依法与商祺银行Xi分行、聚富公司签订了《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协议》,确立了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不同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三方,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和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突破法律规定,直接将三方之间的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认定为红岭公司与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依据。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红岭公司依法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发放贷款,是该行规范的贷款业务之一。《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是合法的银行贷款业务之一,受法律保护和监管。因此,委托贷款业务应属于第一条所说的“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本案的性质应该是借款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法律适用应该是与借款合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案中红岭公司、聚富公司与商祺银行Xi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可。

首先,红岭公司没有直接向富公司发放贷款,而是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向富公司发放贷款。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红岭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要求,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并无不妥。其次,红岭公司实质上是接受广大贷款人的委托,根据广大贷款人的意愿,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向超级富豪公司发放贷款,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更不是发放贷款。红岭公司委托的资金来自点对点借贷中介平台。点对点借贷中介平台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合法企业,其经营模式是撮合借贷双方,根据出借人的委托提供相应的服务。红岭公司没有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也没有获取不当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红岭公司委托商祺银行的借款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认为,红岭公司作为专业出借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组建职业放贷人的前提是从事民间借贷。红岭公司、聚富公司、商祺银行Xi安支行是受法律保护的委托贷款业务,与民间借贷业务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不具备被认定为专业出借人的前提条件。第四,如上所述,《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故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本息。综上所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我院认为红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关于原审判决对红岭公司、商祺银行Xi安支行、聚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

红岭公司主张本案性质应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应依据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规范,而非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处理。我们认为,商祺银行Xi安支行虽为出借人,但实际上作为受托人与聚富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该笔借款的具体事宜。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红岭公司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实际承担了超级富豪公司不还款、逾期还款的风险。商祺银行Xi分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本质上是红岭公司和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利息计算方法应由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本案中,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为红岭公司,债务人为聚富公司。这份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钱给聚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实际上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委托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商祺银行Xi分行只是红岭公司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代理人。原审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当事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2)《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红岭公司诉称,红岭公司不直接向聚富公司发放贷款,而是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向聚富公司发放贷款,该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合法。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红岭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要求,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红岭公司有大量的借款对象,到本案二审结束时,已经向不特定对象大量放贷。红岭公司对其常规借贷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是违法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贷款本息。

本案涉及商祺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鉴于红岭公司与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应以120288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红岭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兵

陈鸿宇法官

徐琳法官

2021年5月31日

职员张莉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人":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304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