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涉案公司对其常规借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它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聚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2140号]
争议焦点
无资质主体以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放贷,能否规避“专业放贷”的风险?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1)关于原审判决对红岭公司、商祺银行Xi安支行、聚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
红岭公司主张本案性质应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应依据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规范,而非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处理。我们认为,商祺银行Xi安支行虽为出借人,但实际上作为受托人与聚富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该笔借款的具体事宜。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红岭公司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实际承担了超级富豪公司不还款、逾期还款的风险。商祺银行Xi分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本质上是红岭公司和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利息计算方法应由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本案中,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为红岭公司,债务人为聚富公司。这份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钱给聚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实际上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委托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商祺银行Xi分行只是红岭公司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代理人。原审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当事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2)《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红岭公司诉称,红岭公司不直接向聚富公司发放贷款,而是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向聚富公司发放贷款,该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合法。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红岭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要求,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红岭公司有大量的借款对象,到本案二审结束时,已经向不特定对象大量放贷。红岭公司对其常规借贷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是违法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贷款本息。
本案涉及商祺银行的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鉴于红岭公司与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应以120288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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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没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能规避“职业放贷”风险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3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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