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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案丨最高法裁定红岭创投“委托贷款”实为民间借贷 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合同无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见习记者许北京报道。

P2P点对点借贷已被彻底清理,但相关法律纠纷仍在继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作出的一份裁定显示,红岭创投案涉及“委托贷款”性质,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因红岭创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属于擅自从事常规贷款业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3月23日,红岭创投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发帖“虽然被清盘,但不是再见!”正式宣布清算红岭创投,并推出“所有出借人三年内全额赔付”的计划。然而撤退的情况似乎并不尽如人意,撤退的进度与承诺的相差甚远。

红岭创投官网2021年9月18日的通知显示,平台剩余待支付金额为156.77亿元,与2019年发布的支付安排相比,远不及预期。9月22日,红岭创投进行第58笔支付,金额为5.09亿元。在红岭官网之前的通知中,本次预计赔付金额为3000万元。自2020年4月起,红岭创投所有相关款项每次3000万元。

2021年9月至10月,深圳公共福田分局先后发布红岭创投、投资宝、红岭资本案例通报、案例通报二、案例通报三。通报称,红岭系线下理财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警方已查封、冻结涉案资产,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周世平等74名犯罪嫌疑人。

“委托贷款”的本质是“民间借贷”

判决文书显示,红岭创投与商祺银行Xi安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该行向陕西聚富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

红岭创投再审称,红岭创投在与商祺银行Xi分行、聚富公司签订《商祺银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表示,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而且其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发放贷款的业务属于委托贷款,是该行的标准贷款业务之一。

根据最高法,红岭创投正式委托商祺银行Xi安支行与陕西聚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是红岭创投公司与陕西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商祺银行Xi安支行虽然是贷款人,但实际上作为受托人与聚富公司存在借贷关系。银行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贷款对象、金额、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均体现红岭创投的意志。而且红岭创投公司在享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实际上也承担了超级富豪公司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风险。商祺银行Xi分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委托贷款’认定为‘民间贷款’,”海润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金龙说。

他说,司法实践中对委托贷款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进一步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则的适用。影响突出的是委托贷款利息和罚息的计算,以及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合同效力。一方面,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受托方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具有金融借款合同的属性。

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也具有民间借贷的属性。首先,金融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独立决定借贷事项。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合同要素均由委托人决定。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享有贷款利息收入等主要合同权利的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银行,实际承担的是借款人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委托人自有资金,与民间借贷相同。

北京何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涛表示,在实践中,委托贷款不仅出现在银行业,也出现在其他金融行业,如信托公司。

“现实中,一些机构、公司或个人有大量现金,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对外放贷,于是出现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其实是一种通道业务。银行接受出资人的委托,在特定条件下与特定人签订借款合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和信用风险。”他说。

周金龙表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几年大量资管产品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他人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2018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他人资金委托贷款。

无证放贷是非法金融活动。

法院认为,红岭创投贷款对象多,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大量资金。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前,红岭创投平台已向不特定对象放贷4500多亿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2020年7月8日,红岭创投公司涉诉案件已审结1235件。

最高法认为,红岭创投对其常规借贷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红岭创投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是违法的。

最高法院再审裁定,红岭创投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周金龙表示,近年来,针对盲目无序的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种金融乱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就是上述立场在司法领域的体现。首先,再次明确了委托贷款的司法性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合同效力和利息计算的裁判规则;其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合同无效;即使借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合法形式,也无法改变其非法性;而且,点对点借贷中介平台只能为借贷双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换、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直接借贷,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资金、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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