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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涉及的税收,企业间借贷禁令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内容基于潘关于民间借贷新规与实务的讲座和课件。如需进一步听潘老师讲解或与他交流,建议参加相关培训,购买完整版课件。

第一,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

(一)企业间借贷无效阶段

1996年《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企业擅自举借或者变相举借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可见,现阶段企业间借贷是违法的。

此外,从执法层面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期满后,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按《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决归还本金,但收取利息。

(二)逐步认可企业间借贷阶段

2013年9月,最高法院提出了企业借贷的区分: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但实际经营借贷业务,并以借贷收入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借入资金,资金提供方未将融资作为常规业务且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认定有效。

(3)新规正式承认企业间借贷。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优秀企业以自有资金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放贷。

结论性意见:

1.企业间拆借只能借入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出借或使用募集资金。企业有银行贷款时,很难区分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可能被认为是放贷。

2.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临时需要。

3.企业间的借贷只能偶尔发生,不会经常发生。

4.大部分发生在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

5.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或者拖延还款,就有可能转化为挪用公款,所以国企要非常谨慎。

二、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新规定不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

新规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经向金融监管部门咨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综上,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民间借贷新规颁布后,社会也希望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设定利率上限。但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为其设定利率上限。

关于利率,《理解与运用》一书明确提到:“由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金融借贷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该是行业规则。

2020年8月新规颁布后,以下法院裁定最高保护限额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鸿汇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李峰、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徐龙、刘仪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金融机构的情况不同。

银行贷款成本不应超过LPR的4倍。

银行资管计划的成本可能超过LPR的4倍,但资管计划属于投资,不应受LPR 4倍的限制。

以下金融业务的融资成本可能是LPR的4倍以上:银行信用卡业务、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融资租赁业务。以上机构应根据新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四)融资租赁和保理公司比较特殊,除了融资功能之外还有服务功能。

融资租赁和保理在业内一直被视为类信贷业务。

虽然融资租赁和保理都是与金融中介相关的融资业务,但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金融属性。

除了保理融资,保理业务还包括销售台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坏账担保等业务。还涉及租赁物和应收账款的市场定价,与纯贷款业务有本质区别。

融资成本应控制在LPR的四倍以下,并允许单独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五)委托贷款的影响

最高法院公告案例:北京长富投资基金诉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确认委托贷款业务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委托贷款业务将直接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规定。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不再接受民间借贷的委托贷款。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

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未被监管部门作为金融机构纳入现有监管体系。最高法院相关案例明确,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与债务人因小额借款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新规规范。2017年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将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真实利率是否合规的依据。

第三,民间借贷新旧规则的衔接

2020年12月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改变了2020年8月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新条例生效的规定。

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已经受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不适用。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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