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闻6月20日讯(通讯员周子熙、谭晶、张宁)“用了四年时间,终于给各方一个满意的答复。”近日,株洲中院破产清算审判庭庭长易文生松了一口气。经过不懈努力,株州中院吉太公司破产案在清算程序下顺利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100%和解,战略投资者与全体债权人签订投资协议,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带回了一丝生机。
株洲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破产积案清理督办会。
据悉,该案是湖南省首次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
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陷入发展困境。
株洲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太公司)是株洲当地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资产为位于主城区核心区的一幅商住用地。
2019年,由于公司内部决策失误,资金链断裂,外部诉讼不断,重大资产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奈向株洲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吉太公司管理人积极开展资产清点和接管、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和审查、组织重整谈判、召开座谈会和债权人会议等工作。2021年,株州中院裁定,因公司债权人无法与意向投资人达成有效的重整计划,吉太公司由破产重整变更为破产清算。
反复研究、解释、理解,突破案件僵局
吉太公司破产案涉及资产6000多万元,其中抵押资产5500万元,负债4.6亿元,涉及各类债权人100多人。普通债权本金模拟偿还率不到10%,权益交织,资产负债严重失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内部纷争不断,对和解方案的表决数次陷入停顿,投资者因此数次失去信心和耐心。
“吉太公司主要资产位于主城区核心区域,周边无成熟商业体,市场前景良好。虽然企业暂时陷入危机,但潜力依然存在。而且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是希望通过重整来处理这个案件。在清算状态下,一般债权人的赔偿会不到10%,很多债权人可能别无选择,只能跳楼。但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是合法的。因此,在清算程序中达成和解是极其困难的。”初审法官解释了这个案件。
鉴于此,中院破产清算审判庭干警多次到现场勘查,反复核实。他们组织了几次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会,反复解释法律并尽一切努力促进和解,增强了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达成和解的信心。
根据案例,多元化设计巧妙地解决了债务偿还问题
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抵押权人双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将优先受偿款由3600多万元调整为1500多万元,为和解方案的顺利通过创造了前提条件。
结合吉太公司资产债务的实际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本案破产管理人在和解方案中设计了多元化的还款安排,有效提高了债权人的还款比例,其中,职工债权100%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0万元以内部分按照财产价值最高份额按方案回购;超过150万元的部分按照划拨房屋价值最高100%的比例回购,划拨商铺有更好的安排,整体平衡了各方权益。普通债权本金偿还率由10%提高到60%左右,大大提高了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和解方案的通过率迅速达到95%以上。
经过共同努力,解决计划得到了双方所有成员的批准。
清算程序下的和解需要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面对少数债权人担心和解方案设计不合理,希望更换新的投资者以获得更好的还款率,对和解方案的可行性缺乏信心,株洲中院和破产管理人分批与债权人逐一进行了反复沟通和充分讨论,以有效解决少数债权人对投资者和债务人的信任危机,确保和解方案能够有效通过,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权益。在和解方案表决过程中,投资方、战略合作伙伴株州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提高诚意,以自身财产和商业信誉为和解方案的实施提供多重担保。合议庭多次听取汇报,结合法律思维和商业思维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共同努力,吉太公司破产案的和解方案得到了所有债权人的一致认可,最终100%的债权人通过。
“清算程序下和解方案的通过,是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在法治框架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益实践和重要尝试。”易文生感慨地说,株洲中院破产清算审判庭和破产管理人历时四年,最终成功地促进了企业的振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对今后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有效地为株洲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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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株洲中院法官名单,株洲中级法院新任院长":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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