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6名审判辅助人员,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报名时间为7月6日至7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原文如下:
崇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招聘审判人员的公告。
为保证审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审判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设置和定额
审判助理6名,均为助理法官,男女不限。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自觉服从岗位安排;
(二)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2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学历及专业要求: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精通计算机操作;
(五)同等条件下,服务满4年的本市失业大学生志愿者优先考虑;
(6)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貌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无纹身,具备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
第三,雇佣形式和薪酬
(1)聘用人员与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送至崇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协助等相关工作。
(2)本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转正后薪酬待遇为:基本工资2000元/月/人(含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绩效考核奖金1500元/月/人。
(三)按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另一项是购买每人每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注册方法、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3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电话:028-82313927)。
(二)报名时间: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报名程序和要求:
1.填写登记表。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填写个人资料(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对网上注册的个人信息材料负责。如果他们不符合注册要求或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他们将对此负责。应聘人员留下的联系方式要准确,公开招聘时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应聘人员应主动告知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未能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2.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以方便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有效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薛鑫网上打印2份(二维码学历证书);
(4)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级以上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资格审查合格后当场发放《笔试准考证》。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资格。在资格审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笔试资格。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方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知识、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知识。
(2)面试
1.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1: 3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
3.面试方式:半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分数换算时有小数点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4.面试注意事项:面试人员根据面试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过期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按时、按指定地点来到面试考场。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空缺不予递补。
5.面试成绩公布。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由应聘人员本人签字。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分数换算时有小数点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如果总分相同,按面试成绩排序。
六、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试总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榜公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按照体检医院收费标准由考生自行承担。
七。就业和登记
体检合格者,由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核后办理录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为在职人员的,申报时应提供与原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
拟录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空的金额不予补足。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八。纪律和监督
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规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不举办任何培训班,不指定考试材料和范围,不收取报名费。
最终解释权属于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2313927崇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028-68892631(崇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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