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庞氏骗局”,是指1920年,美国金融家查尔斯·庞兹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三个月内让投资者的钱翻倍,并吸收大量公众存款。而后面投资人的钱用来支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短短几周就拿到了几千万,然后携款潜逃。此后,“庞氏骗局”在许多西方国家蔓延开来。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庞氏骗局”开始传入中国。从1993年改革开放后的“非法集资第一案”北京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到2018年的25年,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但非法集资不仅没有根除,反而呈现出高增长的趋势。
纵观非法集资的发展,主要有六种形式:商品回购模式、委托理财模式、投资入股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私募基金模式、传销模式。
一、商品回购的模式
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方式,法律并没有禁止。如果商家到期不履行回购承诺,只会构成民事违约。但如果商家携款潜逃,可能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将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如果这种诈骗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大规模实施的,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1)定期高价回购收藏品的模式。具体表现为:以纪念币、邮票、玉器、瓷器、书画等不值钱或低价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升值巨大空,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高价买回引诱他人购买,最后承诺掉包空或携款潜逃。
(2)售后包租、定期回购商品的模式。通过向不特定公众出售汽车、家具、奶牛、商品房、商铺、电子虚拟产品等物品,承诺负责出租所售物品,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按原价或溢价回购。
二、委托投资理财模式
委托投资理财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以提供理财服务的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为标准。合法的委托理财和以委托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区别:
(一)是否有保证条款。合法的委托理财,就是投资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但如果合同中有保本付息的约定,委托人的投资行为本质上是储蓄或借贷行为,受托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2)是否存在资金混用。在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中,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委托其他托管人托管,以客户的名义单独开立账户进行管理。如果资金由证券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其行为性质就变成了以理财为名非法集资的现实。
第三,投资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区别是,前者不能折算成等额股份,也不能以转让或扩大股权的名义公开募集资金。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公开发行都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三年内上市的担保向公众出售原始股来筹集资金,并承诺每年向认购者分红。上市前以增值价格回购股份,募集资金后仅将少量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并分红。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项目的名义,按每股25万元的比例,每月分红1万元,一年后返还全部本金,但仍可通过连续三年分红来筹集资金。
第四,互联网金融模式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体系有六种:(1)互联网支付,包括网银和第三方支付;(2)P2P网络贷款;(3)非P2P网贷,如阿里金融旗下的小贷公司;(4)众筹,如“天使汇”;(5)金融机构创新互联网平台;(6)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如“宝月”、“理财通”。在上述六种类型中,P2P网贷和众筹是非法集资的主要参与类型。
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有三种方式。(1)将借款需求设计成向借款人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或者先归集资金,再找到借款人,让出借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2)披露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实义务,未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称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大量借款信息;(3)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融资。
动词 (verb的缩写)私募股权基金模式
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标准,也没有参与人数限制;
(2)私募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宣传。
(3)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管理,而非法集资通常涉及向组织者私人账户转账;
(4)私募基金的认购份额在百万级别,而非法集资通常不限制认购金额;
(5)私募基金一般投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期限一般较长,而非法集资一般持续数月、季度、半年、一年;
(6)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六、MLM模式
传统的传销是发展人员数量,收取入门费,认购实物产品等。,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人员数量计算并支付报酬。
新型传销就是借用高科技、电子商务的名义,打着“创新商业模式”的旗号,以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加盟连锁、网络游戏、点击广告返利、慈善、关爱老人、数字货币买卖等形式进行传销。
刑法中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型经济犯罪。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主要以下列罪名定罪处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非法经营罪,(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6)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7)非法经营罪。
在上述9个罪名中,最高、最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整个非法集资犯罪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犯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说,集资诈骗罪可以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重犯,因为无论集资手段如何,只要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集资的结果,就可以达到本罪的成立。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非法集资的四个常见手法,非法集资的4种常见手段":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367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