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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欠钱,妻子名下的房子该怎么办,丈夫欠人房租,妻子该还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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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轩

丈夫郭作为承租人,与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未付。根据合同,郭要求郭的妻子马女士承担责任。马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郭退租,驳回高要求马女士退租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诉称,2010年8月以来,郭租用海淀区某大厦109.7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销售纸制品。至起诉时,房屋租金共计6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0万余元,尚有55万元未支付。郭拖欠租金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生活困难。高某认为马女士作为郭的妻子,应当偿还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承担上述债务。

郭辩称从未出租过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马女士辩称,她不是租客,租金不应由她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郭未尽到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其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万余元。法院还指出,高与郭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郭有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马女士不属于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她不承担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判决马女士承担义务,但不代表马女士肯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郭应支付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马女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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