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婚姻家庭事务工作室
编辑:运营部
丈夫信用贷款逾期,妻子应不应该一起还?
—文/曹倩—
“我已经和前夫离婚了,怎么还钱?而且离婚协议上写着各自的债务分开承担。银行为什么要把我告上法庭?”……
笔者在调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多次遇到“负债”女子,基本案情大同小异,即丈夫以个人信用的形式向银行借款,妻子并不知情。后来丈夫逾期未还款,银行将妻子列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还款责任。妻子往往不知道丈夫的贷款。有的甚至已经离婚,却还要背负前夫的债务,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他们无助、担忧、不知所措...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怎么处理?如何确认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这笔债务?我们通过司法案例和法律法规来分析:
案例1
案号:(2020)浙07民中* * * *
一审索赔:
A银行某支行诉至一审法院:1。判令盛某某、徐某某共同返还A银行某支行贷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自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再计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盛某某、徐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的事实:
2015年9月28日,盛某某向银行A支行申请总额为25万元的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旅游等周转额度。2015年9月30日,A银行A支行与盛某某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批准通知书》。双方约定该笔贷款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40,000元,为循环额度。线路有效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还款方式为每月11日归还等额本息,月息1.1%。侯家银行A支行根据盛的申请发放了多笔循环额度内的贷款,但盛的逾期还款发生在2019年以后。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共欠侯家银行A支行贷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合计175,384.66元。徐某某与盛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初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银行甲分行与盛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盛某某未按约定还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甲银行某支行已按约定告知其贷款提前到期,现甲银行某支行要求其还款并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盛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某以借款人配偶身份在盛某某向A银行A支行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上签字,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等。甲银行甲分行主张上述款项为盛某某与徐某某的共同债务,徐某某未提出任何抗辩,甲银行甲分行予以接受,要求其分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盛某某、徐某某共同返还A银行某支行贷款本金173264.55元,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款发生在徐某某与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盛某某向A银行A支行申请的,且借款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其个人名下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盛某某向A银行A支行提交《自信卡(自信贷)申请表》借款人配偶签名一栏中“徐某某”的签名和手印,经查明并非徐某某本人签名并持有,且无证据证明徐某某知晓该笔借款或同意共同借款。同时,A银行A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徐某某诉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判断:
一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盛某某偿还A银行支行贷款本金173264.55元,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三。驳回A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手表行业旅游
案号:(2018)浙04民中号。* * *
一审索赔:
银行B支行一审起诉请求:徐某某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按2632.98元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结算日),张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查明的事实:
2016年4月26日,徐某某向银行B支行申请办理百灵卡个人授信业务,申请授信额度30万元,授信期限3年,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年5月3日,徐与B银行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2017年5月4日前还清借款后,徐于当日向B银行支行借款297827.91元。后因徐逾期支付利息,银行B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同月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截至2017年8月30日,贷款本金尚有30万元,利息2632.98元。
初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徐某某应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其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乙银行乙支行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追回提前支付的全部贷款及利息。乙银行乙支行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故不予支持。判断:1。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乙银行乙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为3632.98元,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驳回B银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徐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某确实将所借款项汇入张某某账户,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B银行支行基于个人借款合同向徐某某发放了借款,且在签订合同时,B银行支行明知徐某某的婚姻状况,但并未要求其配偶张某某在该债务上签字,而是在审查了徐某某的个人信用状况后,才同意授信。可见,银行B支行的信用基础只是借款人自己的信用,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银行B支行与徐某某之间的借款债务,不能判令张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B银行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
通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最终未能支持银行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案例一,女方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案例二,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用途。此外,结合民法典
曹倩见习律师
婚姻家庭工作室
婚姻家庭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族企业风险隔离、家族财富规划与安排(继承)、遗产安排、监督执行、婚姻危机咨询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庭事务中个人之间的纠纷扩展到相关领域,包括私有财产安全的规划建议;家庭财富管理和安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丈夫个人信用贷款 ,妻子要偿还吗,我老公贷款逾期影响我征信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220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