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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控制信贷规模,控制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大纲:

通过案例,提炼出货控融资的主要风险点;案例中动产质押和浮动抵押的优先权分析;浅析动产买受人的优先权原则;浅析动产的超级优先权;浅析浮动抵押人的诉讼策略:总结中小银行办理货控融资的主要风险点和应对措施。

案例角色:

林经理:企业家,本案借款人。

剑龙银行:本案动产浮动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胡郎农商银行:本案动产质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橙公司:胡郎农商银行委托的第三方监管公司。

案例总结:

2013年1月1日,林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约定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并于同年1月4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浮动抵押合同。

同年1月1日,林先生向胡郎农商银行申请贷款,约定将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第三方监管模式质押,即由胡郎农商银行委托香橙公司监管货物,进入香橙公司仓库的原材料视为胡郎农商银行控制货物, 且香橙公司对该批货物形成了一份存货清单,由林先生签字后送至胡郎农商银行,后续收款需经胡郎农商银行认可。 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活期质押协议。

同年1月5日,林先生从供应商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并与供应商约定由林先生本人提货。当天,林先生付了全款,提货。1月7日,货物送达桔子公司,桔子公司完成盘点,形成盘点清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林先生于1月6日向银行办理了货物抵押登记。

2013年7月,林先生无力偿还贷款利息,沪朗农商银行和剑龙银行分别将林先生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思维:

1.剑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和胡郎农商银行的质押权分别是什么时候为新购钢材设立的?

2.林先生新购钢材货款由银行还是由沪朗农商银行优先受偿?

3.如果新购钢材不支付总价或用其他银行贷款支付价款,剑龙银行和沪朗农商行的风险有多大?

4.如果林先生在银行起诉前已将货物出售,剑龙银行与沪朗农商银行之间存在哪些风险?

5.目前货物和仓库由胡郎农商银行委托的桔子公司控制。剑龙银行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6.该案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货控业务有哪些启示?

问题讨论:

问题1:新购钢材的剑龙银行浮动抵押权和胡郎农商银行质押权分别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本合同生效时,剑龙银行的抵押权成立;

(1)根据现行民法典,企业可以将现有的和未来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进行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成立,但未经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由于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在设立时具有一般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在有约定或法定事项时,如债务期限届满、抵押人破产清算、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发生时(民法典第411条),才确定担保物。

(2)结合本案,银行1月4日与林先生签订浮动抵押协议后,已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包括林先生1月5日新购买的钢材,1月7日抵押登记完毕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呼兰农商银行的质押在货物交付后成立:

根据现行民法典,质权的取得是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林先生于1月5日购买的钢材于1月7日到达第三方监理公司,当日完成盘点,因此胡郎农商银行获得质押物的时间为1月7日。

问题2:林先生新购买的钢材,剑龙银行和沪朗农商银行谁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支付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我们来梳理一下整个案件的时间节点:

1月1日:林总经理与沪朗农商行签订借款协议及流动质押协议;1月4日:林先生与剑龙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及浮动抵押协议;(抵押成立)1月5日:林先生从供应商处购买钢材,全额支付货款;1月6日:林先生与剑龙银行为新购钢材办理抵押登记;(注册后可对抗第三人)1月7日:货到胡郎农商银行指定监管人,已送达;(质押成立)可见,剑龙银行的抵押权成立于1月4日,登记于1月6日,1月7日货物交付后,胡郎农商银行的质权成立,剑龙银行将优先于胡郎农商银行获得新购钢材货款。

问题3:如果林先生新购买的钢材未支付全款或由其他银行贷款支付,剑龙银行和胡郎农商银行之间存在什么风险?

根据现行民法典,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

关键词:动产抵押、抵押物价款支付、10日内登记、超级优先权

如果林先生未能支付新购钢材的全部价款,供应商在10日内完成抵押,即使抵押完成时间晚于银行和沪朗农商行的抵押、质押成立时间,供应商在出售商品价格上也优于两家银行。如果林先生向供应商支付全款,但该价款是从其他银行融资并指定用于支付的,银行将在10日内完成抵押登记,与上述供应商一致,在对所售商品的赔偿方面,银行将优于两家银行。

问题4:如果林先生在银行起诉前已将货物售出,剑龙银行和沪朗农商行有什么风险?

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人,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而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正常运营中买方第一的原则

关键词:正常的经营活动,支付的价款合理,实际占有动产,是否属于商誉。

如果林先生有钢材贸易的经营范围,在两家银行起诉前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的价款,并实际取得和控制货物,第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将优于两家银行的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两家银行的权利归属空。

问题5:目前货物和仓库由胡郎农商银行委托的桔子公司控制。剑龙银行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林先生以前的存货、半成品及制品、新购买的钢材均在银行的抵押范围内,但抵押物由沪朗农商银行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

笔者建议针对这种情况,申请查封涉案抵押物,防止抵押人和质权人串通变卖抵押物。

剑龙银行在起诉时无法确定抵押物的实际数量和金额。如果能保证林先生不会与沪朗农商行串通提前变卖抵押物,那就等沪朗农商行胜诉林先生的执行阶段,再由剑龙银行提出执行异议。这样既明确了抵押物的数量和价值,也打破了胡郎农商行的执行力。

问题6:该案例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货控业务有什么启示?

1.对于抵押物的方案设计,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不应该拘泥于质押或抵押这种单一的增信形式,而应该取长补短。笔者认为对抵押物的控制应设定浮动抵押,先取得抵押物的权利(如案中的剑龙银行),同时已经自行控制抵押物或委托第三人监管货物。

2.鉴于问题3中的超级优先级,作者建议在设计信贷方案时:

一是以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根据贷款的真实用途逐笔发放。资金用于大额货款的,明确贷款用途,企业取得货物后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是动产质押业务可以设置观察期,约定取得货物后10天放款。

3.鉴于问题4中买方的优先权,作者建议:

一是严格监控货物,严格处理货物出库;

第二,建议待售商品不要赊销。在买方实力较强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销售卖方支付利息的信贷产品或办理保理业务。

第三,做好付款账户的监控管理,尽量做到一批货物对应一个账户(通过科技手段)。

4.根据现行民法典,抵押物在抵押状态下仍可对外出售。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民法典,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也可以出售,抵押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主债权未到期的,债务人不得就转让价款立即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只有在能证明抵押物转让有损抵押权时,才能申请提存转让价款或提前清偿债务。为此,作者建议:

第一,根据以上三点做好方案设计、资金和货物监管;

二是在合同中明确抵押物在扣押期间不得对外转让(这种方式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在抵押登记中明确不允许转让(如有可能);

四是保留抵押物的相应权证,难以对外转让;

五是加强相关业务的贷后管理。

作者总结道:

近年来,货控融资大案频发,可见货控融资业务风险之高。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办此类业务时,应梳理好流程和内控,以提升专业性为第一要务。在线化、数字化、科学化的监测手段是需要改进的重点。但最重要的还是所有的抵押担保都是事后补救,贷前做好对借款人的对账和筛选才是最重要的,绝不能以牺牲最后为代价开展信贷业务。

最后,作者借用光武帝的一句话总结了自己对信贷业务的看法,“宜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天天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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