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择手段的讨债是不可取的。南京的毛做生意失败,但他找到女人刘,声称刘的丈夫欠他10多万元。去年8月,毛某多次追到刘某家,在门口徘徊,并不时发短信,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刘很生气,他打电话向警察求助。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刘还向法院提交了禁止人格权的申请。法院根据申请进行了充分调查,最终毛承认其行为不当。据毛某交代,由于他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所以选择了这样一种不合适的方式让对方主动还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家事法官刘桂展表示,《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禁止侵害人格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权利人的人格权正在或者将要受到他人的侵害,第二必须是紧急的,第三是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能会承担不可挽回的结果。
法院根据本案情况,认为刘及其家人存在被恐吓、威胁、虐待的现实危险,故对毛的人格权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进行恐吓、威胁、虐待行为。禁令下达后,毛也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不会再以这种方式讨债,并将通过法律途径收集证据、维权。人格权禁止是民法典中新创设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不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但对适用有严格限制,不能过度使用。
在网络发达的时代,人格权的禁止有着重要的作用。“造谣,造谣跑断腿”。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一旦谣言传播,受害者很容易陷入网络暴力。
此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刚刚开出了全省首例禁止人格权的罚单。该案中,苏某因李某泼漆、张贴“讨债”纸条等侮辱行为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法院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了禁止人格权的判决。
然而,李却将禁令视为一纸空文空 text,继续在网上发布侮辱苏某的视频,并配文“我欠钱不还”。大量转发后,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为,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不应诉诸网络暴力。李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具有主观恶性。被依法罚款1万元。
刘桂展法官表示,人格权禁令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愿履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刑事案件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网络暴力案件可以适用侵害人格权的禁止制度。网络不是违法的地方,抹黑别人很有可能“咬”到自己!(南京零距离)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上门转悠,发威胁信息……男子不择手段讨债被发“人格权侵害禁令”!":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411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