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再审法定事由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与“新证据”的认定与分析引言:根据最高法的案例分析,深入理解再审法定事由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与“新证据”的认定。通过两个具体案例,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判决的理由。我们来看看吧!正文:1。再审案件法定理由中的“证据未质证”1:易某某与涂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易某某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中,易某某主张二审判决存在“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复核,认为二审判决未对周某某提交的分居证明进行质证。但最高法指出,二审判决之所以最终认定周某某不负连带责任,并非基于这一证据,而是因为易某某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周某某、涂某的婚后家庭生活。因此,证据未被质证的事实不构成再审法定理由中“证据未被质证”的情形。
案例二:枣庄银行与鼎祥公司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枣庄银行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枣庄银行主张一审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但又称该证据“未经质证”。最高法称,根据法律规定和常识,当事人有权对出示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因此,枣庄银行有权在一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最高法认为,枣庄银行主张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二、再审案件法定理由中“新证据”的认定3:新证据的认定鉴定在再审中,当事人有时会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判。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些新证据必须符合形式、实质和主观要求。结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对再审法定理由中“证据未经质证”和“新证据”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申请再审人要注意的是,在提起再审时,必须保证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要求。
这样才能有更大的机会让再审成功。注:本文根据用户提供的文章内容改写,原文未经核实。如涉及法律问题,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伟顺公司与罗某某、朱某某的借款纠纷案近日引起广泛关注。威顺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据悉,伟顺公司认为借款确认函上的公司印章是伪造的,故申请再审。但最高法认为伟顺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相应证据,在原审中未否认其公司盖章。因此,其所谓的新证据不属于认定本案事实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另一起案件中,中烟公司与交润公司、汇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引起广泛关注。中烟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但最高法认为,中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中的涉案煤炭就是本案的涉案煤炭。
同时,中烟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只是在二审判决后出现了两份说明,但在原审中并未提交。所以这些证据不可能新到推翻原裁判。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再审案件中的“新证据”只要是新证据,就不是推翻原判的依据。最高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会对证据的内容、目的和来源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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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法官无视证据怎么办,法官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怎么办":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2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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