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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伦新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文|星火维权团队
★全文1024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2021年12月24日,新纶新材(曾简称:新纶科技;股票代码:002341)股票索赔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行律师事务所星火维权团队张向兵、律师庄璐代理投资者诉新伦新材证券一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判决新伦新材向339名投资者赔偿约7520万元,投资者起诉总金额约9170万元,约占赔偿金额的82%。这是深圳中院判决投资者胜诉的首例案件。
2021年9月27日至28日,这些案件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总结了这一系列案件的四个争议点:一是对新伦新材的处罚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次,如果新伦新材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如何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曝光日、基准日、基准价;第三,新纶新材的处罚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新尼龙、新材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具体数额。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1.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伦新材在2016-2018年存在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院确认,新纶新材的上述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且具有重大意义。
2.虚假陈述实施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虚假陈述披露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
三。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虚假陈述属于多种类型,完全适用《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原告在该系列案件中对新伦新材股票的投资符合《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新伦新材没有证据证明该系列案件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该系列案件虚假陈述的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对于损失的因果关系,我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依法评估测算市场风险。
四。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与新纶新材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扣除系统风险后,新伦新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张向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伦新材,且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仍可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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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维权团队”是博爱行律师事务所专业的金融证券维权团队,由著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向兵律师创立。专业代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纠纷;以及各种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等。,每年承接上百起案件,维权总金额上千万元。代理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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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星资讯 | 星火维权团队代理的新纶新材股票索赔案件获一审胜诉判决":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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