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次合租的借款合同纠纷共有五名被告,两人为夫妻,三人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注意:
1.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上所签的,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一起告上法庭。这个借款合同,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定不能签!
2.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意思是债务人没钱还,先还担保人的钱,鲸鱼身边也有老人不还钱。因此,担保人必须承担他的债务。不要轻易担保别人!
对于年轻律师来说,在解读本案例时,切记把握以下几点:
1.解构法院判决要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官思维;
2.研究金融借贷案件中责任人的责任以及判决支持的利率构成;
3.总结更新自己的案例库,为以后的案例做知识储备。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决
(2022)中华民国1027年第746号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告尤卫平、任旭向原告唐爽支行申请借款15万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游卫平与原告签订了《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本金为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利息按办理借款凭证的日期计算),借款年利率为9.44%,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支付利息;
同时,被告游慧云、于永康、云帚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最高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每份借款合同单独计算,自每份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020年8月17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提取贷款本金15万元。截至2022年3月22日,被告尤卫平、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936.38元。
判决理由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尤卫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被告游卫平未按时支付本息构成预期违约,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尤卫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任旭作为游卫平的配偶,在“乡村振兴贷款”借款申请书上签字(贷款用途为购买商品),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任旭应承担还款责任。
因被告游慧云、于永康、云帚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游慧云、于永康、云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尤惠云、于永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卫平、任旭辉追偿。
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判断结果1。被告尤卫平、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936.38元(利息截至2022年3月22日,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
2.被告游慧云、于永康、云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尤惠云、于永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卫平、任旭辉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659元减半为1830元,由被告游卫平、许、游慧云、于永康、云帚五人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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