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吴鲁青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许巍、汤健萍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吴鲁青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十八天尚未执行,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许巍和汤健萍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六个月。
图片来自6月2日远程审判的照片。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吴鲁青、等人因与李某发生借款纠纷,多次到湘潭县石潭镇芙蓉村西瓦屋组李某父亲李某和家中非法讨债。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吴鲁青等人用红漆在李某和家外墙喷涂“还债”、“死亡”、“混蛋”等字样。2015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吴鲁青、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照片、花圈、鞭炮、纸钱等物品到李某父亲位于李某河的家中,在前坪播放哀乐,摆放花圈,燃放鞭炮,焚烧纸钱。
2015年6月30日至7月6日,被告人应征入伍,陆青等人通过网络发布、在李家附近墙壁张贴、电线杆张贴、散发传单等方式向李某散发悬赏通告。内容是李欠某理财公司53万现金,提供线索或抓获他的人奖励5万元。
2015年9月,王某平找房产中介刘某申请贷款买房。因王某平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2016年1月16日,刘某邀约被告人吴鲁青、、郭某亮到宁乡找王某平,未果。次日21时许,吴鲁青约王在湘潭汽车西站见面。吴路青、在汽车西站附近持砍刀与王某平相遇后,欲将王某平带上车时,王某平掏出西瓜刀反抗。许巍从吴路青的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将王某平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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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2009年4月、5月,周某打牌输给被告人吴鲁青、阮某兵,欠款未还。2010年2月19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鲁青纠集成某军、程在湘潭县云湖桥镇村一无名加油站殴打周某,并将周某强行带上车。吴鲁青通知阮某兵、何某和陈某在七里铺街见面。吴路青、程某军等6人将周某带至涟水桥岸边,对周某进行口头威胁。阮某兵、贺某殴打周某。随后,吴鲁青等人将周某带至湘潭市雨湖区迎宾路某茶馆,周某联系其父周某某送钱还款。当日13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江岩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在茶楼内将吴鲁青等人传唤至派出所。经鉴定,周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0年2月19日,湘潭县公安局对吴鲁青行政拘留七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鲁青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行取物或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鲁青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任意侵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汤健萍为讨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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