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收款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收款,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只允许向借款人等债务人直接催收,不允许向债务人以外的人催收;
2.催收前一定要先验明身份(如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需要提前告知债务人),提供催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使用文明用语催收;
3.不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收钱,不使用恐吓、威胁、侮辱、骚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收钱;
4.只收合法债务,不允许收非法债务。
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收款还是委托第三方收款,以下收款均为恶意、无效、非法行为:
1.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2.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的,未事先告知借款人及其他债务人;
3.债务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收款;
4.收取非法债务;
5.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催收;
6、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征收的;
7、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的;
8.使用其他违法违规手段和违反公序良俗实施催收。
有组织地非法短时间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时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逗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非法讨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
李大鹤律师提醒,权利有边界,言行有尺度。不是说有一点权利就可以胡作非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但可以拒绝非法诉求,严惩对方以讨债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方行为具有“套路贷”诈骗、强迫交易、恐吓、寻衅滋事、恶势力等因素的,依法追究其违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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