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高利贷产生于西周晚期,春秋战国以后进入大发展时期。随着铁制工具和牛的使用,生产力的进步,商品经济也迅速发展,商人的地位大大提高,经营范围扩大,铜钱到处流行,资本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战国末期,高利贷已经相当普遍。从借贷形式上,大致可以分为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目前还没有直接详细的关于抵押贷款的资料。相比之下,受合同约束且不要求个人或货物作为抵押的一般信用贷款在文献中非常常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饥荒或青黄不接时的粮贷。如《关》载:“人借粮,而谁是几何学家?”这一记载表明,当时齐鲁地区借粮十分普遍;第二,急用时借。如战国时长郡因客太多,用此借贷法,“从城所得不足以服客,故人付薛”;三是统治者过度征收或战争导致的实物借贷(应该说主要是实物)。比如,齐桓公对管子说:“征秋之战,很多人说借的比利息还急,要的比利息还多。”在上述贷款中,粮食贷款是利率较重的一种。紧急情况下的贷款利率比平时高,尤其是饥荒或征收导致的贷款。
唐宋时期,高利贷不仅盛行,而且在形式上也有所发展。高利贷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从借贷形式看,主要是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抵押贷款可以分为优质银行行业和一般和简单的抵押贷款。质仓业:即典当业,是抵押借贷的一种更高级、更专业的形式。它起源很早,与南北朝时期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唐宋以后,进一步发展。当时一般称之为质库,宋人有时称之为解库。质仓业的基本业务是使用物钱,即使用金银丝帛等贵重物品和衣服铜镜等日常质钱,到期加息赎回。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般的物钱之外,粮钱或物谷的管理模式在宋代也很盛行,这就是明清管理中所谓的“谷码”。简单和一般抵押贷款是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分为动产、不动产和个人抵押三种形式,即法律上所谓的“私质奴婢、六畜、田产房屋、剩余财产”。
从信用借贷的角度,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人无素质”,在唐宋时期的官方和民间高利贷中也十分普遍。比如唐朝的官资,宋朝的青苗钱,用于“赊贷”的市场化资本,多是这类信用贷款。春夏贷款,秋粮种子归还,和平时期广泛使用的小额货币或其他实物贷款,基本都是信用贷款。此外,唐宋时期高利贷的利率变化也很复杂。除了年息和月息,半年息、季息和各种临时利率也普遍存在,利率的高低随意性极大。除了一次一个地方的习俗,一般都是临时规定的,没有一定的规律。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也有圣旨:“欲使民富民强,钱不可过重。”有的年息、半年息、有的临时利率实际上翻了一倍,有的甚至达到几倍。高利贷的严重程度迫使皇帝颁布诏书加以限制。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颁布敕令:“于公于私,利益颇深,有损贫民。从此,天下穷人只应得四分利,政府应得五分利。”宋隆兴元年(1163年)颁令:“人欠债,答应过年,若一直还两元以上,并行释放。”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阻止高利贷的发展,主要是唐宋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大发展造成的。
元代,高利贷资本也很发达。从高利贷所有制来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官办高利贷资本;二是寺庙等宗教机构经营的高利贷资本;三是民间高利贷资本。从物质内容看,民间借贷既包括实物借贷(包括粮食、布匹和日用品等。)和货币借贷(包括纸币、铜币、白银等。).从货币借贷的角度来看,首先引起人们注意的是高利贷和典当业。这种高利贷的利率很高,一般是每年翻几倍。而且是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对生产受损严重的加利利有利。债务人“经常变卖农田房屋娶妻”,引起了蒙古政府的重视和干预。比如从唐太宗十二年(1240年)开始,蒙古政府规定政府要补偿一部分借出去的钱用于纳税。并限制利率上限,禁止返还利息。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汉代所谓“子钱家”的职业高利贷者,在元代依然大量存在。此外,元代流行的官钱借贷,大多也是用这种货币借贷。除了货币贷款,地主和商人的各种实物贷款也很常见。这种贷款包括各种食品、日用品和牲畜。这种实物借贷是最常见、最广泛的,尤其是在春季饥荒或其他饥荒时期。从贷款的利率来看,正如刘秋根先生分析的那样,元代的高利贷利率整体上是比较高的,这在整个中国古代是非常突出的。相比元朝,其他朝代虽然不缺年利润,但远不如元朝普遍。虽然元政府曾规定每月利润不得超过三分,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因此,除了质量库(标准库、解库)之外,在一般货币和实物贷款中,较低的利率(3分、4分、5分等。)在元代是非常罕见的。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化,高利贷资本大发展,活跃在广大城乡。明代高利贷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典当行专门的动产抵押借贷;第二,地主、商人、商店和其他私人业主的实物(主要是粮食)贷款;第三,典当行以外的私人店铺放贷。从贷款利率来看,第一,典当行的利率差别很大,有四分多的重息,也有一分到五分的低息。综合来看,两点三点最常见。其次,各种实物(主要是粮食)贷款的利率,虽然也有很多三分左右甚至两分的较低利率,但总的来说,最常见的是说年利率是倍(100%)以上。最后是典当行外地主、商人、官员、贵族等一般店铺的货币借贷利率。北方省份的这种利率每年高达100%,也就是翻一倍以上,月息低至1%、2%至3%甚至10%。与北方相比,南方利率较低的情况可能更为普遍,因此利率的总体水平可能更低。
在清朝,政府也以不同形式限制借贷利率。如清朝顺治年间,朝廷敕谕天下:“今后一切债务,每银月息三分,不加利息。”当然,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并不一定遵循官方的法律法规。比如嘉靖年间,松江人借贷,月息也是78%,远高于法定限额。至于贷款利率,虽然政府通常规定每月3%左右的贷款利率,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民间的实际贷款利率往往高于官方限定,即超过所谓的法定利率。这为我们从数量上定义高利贷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高利借贷在中国封建社会是普遍存在的。高利贷利率有下降趋势。那么造成这种稳中有降的趋势的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生产者可以进入市场,从而促使他发展多种经营,提高收入水平。中国古代经济以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为主,但同时也必然生产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实现必然或多或少地与市场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有关。为了繁衍生息,负债是普遍的,而且相当一部分是永久性的。
第二,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社会生产生活的资本化过程也促进了利率的稳定和下降。资本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信用制度的进步,信用制度的进步增加了商人和高利贷者控制社会储蓄的能力。这些分散资金的不断集中和作为高利贷资本的程度,明显压制了高利贷的利率。资本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对资本的依赖逐渐加深。这样,一方面,高利贷资本本身资本化过程的进步,逐渐形成了社会相对稳定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逐渐稳定。于是,首先,在一些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区,逐渐形成了资本市场。这种与生产和流通有关的生产性商业借贷的发展,必然会使利率趋于稳定和下降,因为这种借贷的利率必然会受到它所经营的行业的利润率的制约。宋以后的利率下降,相当程度上就是这个因素造成的。
第三,历届政府对高利贷的利率和经营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政策,采取了限制或赦免的措施,如设定利率上限,设定取息总额的上限,以利息总额的一倍或多倍强制免除全部或部分借款,禁止以归还利息为依据,实行减让让利等措施。虽然高利贷者可能不会很好地遵守这些法律和政策,但他们对利率下降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者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资本化的逐步推进以及封建法律政策的制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利率呈现出稳中有降的趋势。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刁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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