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20年7月,原告韩通过网络与被告某财务公司签订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公司于次日5时许将35000元转入原告名下银行卡。原告于7月5日13时06分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林峰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20年7月4日接到一个冒充警察的电话,称其涉嫌国际洗钱,于是该警察在对方的指引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20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向原告作出立案通知书。
原告主张,上述借款行为形成于其遭受电信诈骗期间。当时原告没有借钱的动机,借钱也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被告主张,原告在借款中进行了人脸识别,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35000元借款已实际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贷款信用额度为350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第一次还款期到期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原告。随后,被告将原告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告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公司借款3.5万元,账户状态为逾期。截至目前,原告尚未偿还涉案借款35000元。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财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客观上将涉案借款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但从本案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遭受电信诈骗的事实在涉案贷款发生的时间内也是客观存在的。
原告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立案通知书,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因此,虽然原告在贷款平台上提交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人脸识别操作,被告在原告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没有参与欺诈,没有任何错误行为,但涉及35000元的贷款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电信诈骗频发。由于各种各样的诈骗方式和手段,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市民上当受骗。即使被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很多人也无法挽回诈骗造成的损失。原告因为被骗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随之而来的信用问题将继续困扰原告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我们认为,如果原告在正常情况下向被告借款、消费,被告在原告逾期后,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告的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本案存在被告在原告被骗后将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特殊情况,不能客观反映原告逾期还款的根本原因。还会影响原告的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被告应当消除原告的逾期信用记录,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原告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注销原告借款35000元逾期信用记录。被告不服上诉后,焦作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巧
凡是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涉嫌相关犯罪为由,要求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本案中,虽然被告被判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逾期信用记录,但原告仍将面临金融机构主张的损失。所以请大家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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