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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财产法 未还完贷款意外过世 家人放弃遗产继承仍然需要偿还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描述]

每天读一句,是万诚贸易团队在法律和商业驱动下的日常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是我们在2023年9月1日集体学习的一个案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现在开始,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中,将隐藏主题和案号的信息。我们对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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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后,其债务不一定消灭,借款人的继承人没有清偿债务人的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没有遗产的,可以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有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2.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的家属自愿放弃继承,不承担债务责任,但王是岳的妻子,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享有一半。虽然她主动放弃了遗产,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以财产价值的一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关系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T1151: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抢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民法典T1161:继承人应当以所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家保险公司。

被告:王。

被告:吴某。

[基本情况]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王、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新根、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42322.94元,并按每日0.06%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8日至清算日的违约金;

2.被告被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吴某(已故)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保险金额为165873.54元,三年保险费为68673.96元,按月缴纳,每月保险费为1907.61元,分三年还清。根据吴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当被告违约,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债务时,原告将在80天的赔偿等待期后,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某银行全额支付保险金额(本金、利息、罚息)32248.7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违约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偿因催收而产生的赔款、违约金、理赔款等费用。但于2021年下半年去世,该房产为其与王共同所有,其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王、1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本人王、均放弃了对的继承,对向银行借款一事不清楚。

[一审调查]

2016年8月5日,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证保险贷款合作项目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双方约定小额贷款业务在本次合作中由其下属分行开展;合作方式是由一家保险公司负责拓展符合双方合作条件的客户。保险公司在办理这项业务时,委托银行调查客户身份、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收入四个具体事项。对于符合小额信贷准入条件的客户,银行会在购买保险公司承保的期货保费“保证保险”,并让银行作为保险人履行贷款人义务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当保险公司承保的任何贷款的任何期限逾期超过80天(含)时,银行应及时将数据发送给保险公司作为正式索赔申请,并履行向PICC索赔的义务。

2019年1月16日,被继承人吴某为向银行申请贷款,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主要约定保险金额为165873.54元;保险费68673.96元,每月保险费1907.61元。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协议按月支付保险费。赔偿等待期为80天;保险期间为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保险协议清单》主要约定被保险人拖欠任何一笔贷款超过80天(含)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还全部赔款和未付保费;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自理赔之日起所欠总金额,向被保险人收取每日0.06%的滞纳金。

2019年1月23日,被继承人吴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本合同项下的提款计划为2019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全额提款;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以每月为一个周期,还款日为每季度末或每月末贷款发放的对应日,等额本息还款等。后某银行贷款给被继承人吴某,但吴某自2021年7月23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保险费。2021年10月11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清偿了被继承人吴某的贷款本息共计32248.7元。某银行同意接受上述赔偿,并同意将其从借款人(被保险人)吴某处收回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某保险公司,并出具了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

另查明,被继承人与被告王于2014年3月19日结婚。吴某于2021年8月19日去世,她的账户于2021年8月24日被注销。她的母亲、祖父、祖母、祖父和祖母都在吴某之前去世了。的父亲王(之妻)、之女二、之女一、被继承人的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的哥哥已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吴遗产的继承。第二继承人都有精神障碍,他们的父亲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宣布他们也放弃了他们在吴某遗产中的份额。

现查明,死者与妻子王在鄢陵县共有一套别墅,钥匙由被告王保管。此外,该房屋于2016年3月23日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一审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是关于死者债务清偿的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吴某一已书面放弃其遗产,故无须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因此,遗产管理人有义务保管遗产。可见,虽然被告王出具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但位于炎陵县的一套别墅属于夫妻二人与的共同财产,其也拥有该房产价值的一半。为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王在财产处置完毕前仍有管理和配合处置该财产的义务,且被告人王在庭审中也认可其为遗产管理人,故应以该财产价值的一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继承人吴某向银行借款,并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向原告的保险公司投保。吴某未能支付贷款本息后,发生保险事故,某银行向原告提出索赔,并在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原告出具了权利转让书。因此,原告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追偿吴某。现已死亡,被告王作为其遗产的管理人,有以其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清偿赔偿金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42322.94元,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按照尚欠总金额0.06%的标准从2020年1月8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院仅支持从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因为保险单约定的违约金支付起始日为理赔日。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吴某一履行上述义务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原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我院无法组织调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向原告清偿赔偿金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42322.9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从的遗产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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