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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王满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40211197205210029
地址:海口市海秀大道116号程心景苑B座云景阁A802室。
案例介绍:海南仲裁委(2016)海综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在被执行人海口洪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鹏、王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例号(2019)京0107第256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洪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68,062.03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基于268,062.03元的逾期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洪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10857元;3.向被执行人海口洪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执行费4083.79元。
联系电话:吴法官0898-658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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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口市海秀大道的王满萍,琼山法院催你偿还借款本金268062.03元及利息":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5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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