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银峰通讯员周燕)近日,湖南湘潭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了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具体流程,以及在检察院需要查找或询问涉案人员时,公安机关需要提供协助的事项,为两家公司合作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依据。
《意见》的出台,源于一起虚假公证案。2014年5月15日,刘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期限101天,并补充双方自愿对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刘违约,小贷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双方到湘乡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4年12月5日,小贷公司向湘乡市公证处提出申请,称被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时偿还本息,公证处为其出具了执行证明。2015年9月11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湘乡市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明书。执行过程中,刘及担保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湘乡市公证处公证书及执行证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对刘等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无奈之下,刘等人只好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湘潭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小贷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后,要求刘某签署委托收款证明,表明其“自愿”委托该公司将借款划入一个名为谭的账户,并注明:“借款划入该账户,证明我已收到借款。”但谭某的账户实际上是由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控制的,而这个谭某对刘某及其担保人也是陌生人。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300万元的借款。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承办人还认定本案公证程序严重违法。湘乡市公证处公证员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借款公证时,仅口头告知刘等人公证内容,并要求其在空 Bai的公证文书和空 Bai的公证谈话记录上签字,均为回单位后填写,甚至模仿签名,且公证文书上的时间由擅自更改。
2018年底,湘潭市检察院以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公证事项不客观真实为由,向湘乡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今年5月10日,湘乡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相关公证债权文书。公安机关也已对涉案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根据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市司法局给予涉案公证员暂停执业等相关处理。
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湘潭市检察院会同湘潭市司法局于今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依法整改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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