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浮动抵押是少数。
一般采用浮动抵押,以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这些动产一方面价值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可交易的特点,抵押权人不愿意接受其作为抵押物。
当然,有些企业确实难以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或者在提供其他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动产浮动抵押作为补充手段。
一、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流程与一般抵押合同相同。
2.还需要抵押登记。
3.指定特定担保品
二、未能有效设定抵押权导致未能确立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分担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B公司以其公司名下全部资产为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一年。本合同所附《抵(质)押品权利清单》为空 white。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等同于抵押权的有效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就其意志达成了一致。就双方的担保合同而言,乙公司有明确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表明该合同并不无效,担保合同在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上述担保合同空 White所附的《抵(质)押权利清单》,合同中“公司名下全部资产用于为本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约定,与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对外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同,是对公司对外责任的笼统描述,并未指明具体的抵押物。
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都很一般,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双方均未对特定不动产的抵押进行登记,也未对浮动抵押的动产作出明确约定,故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均未有效成立。
法院认为,小贷公司主张其对乙公司名下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抵押权有效成立,其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在抵押权未有效成立时不成立。
三、一般浮动抵押合同的内容
1.“抵押财产”协议
为保证本协议第条所述债务的履行,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废品(及抵押物、担保权、附着物、附着物、加工品、孳息、代位物等)抵押给乙方。).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双方约定实现抵押的,乙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如甲乙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被要求明确现有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并相应编制抵押物清单,双方应根据其要求核对现有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并确认抵押物清单。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包括甲方办理抵押登记后获得的xxx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废品。
3.抵押登记时已有抵押物的定价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处分抵押物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值为准。……"
4.关于“主债权及担保范围”的约定
主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对上述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各种补充协议。
上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关于“抵押实现”的约定
甲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发生时,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未到期债权的,乙方有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本协议附一份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为xxx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废品,数量为已有和将要有的全部,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的拍卖、变卖价格为准。
6.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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