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财经获悉,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的文件已经下发。根据这份文件,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请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贷等机构的界定和法律适用的明确都是应有之义。该批复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应当作为广东及其他国家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
针对小贷、融资担保等七类机构的利率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的限制,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认为,这绝不是对小贷等机构利率的松绑。在其看来,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领域,金融监管层面对小额贷款利率上限的界定属于监管领域。不适用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代表小额贷款利率完全松绑。以监管文件和指引形式做出的利率监管要求,肯定会跟进或更新。这是必然的,决不能放松。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告诉记者,将小贷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金融机构,意味着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能适用最新版本的最高法《民间借贷法》,即民间借贷LPR利率保护上限4倍等标准将不能直接适用。相关民事金融纠纷的审理,会参考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规定。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此前要求,会员机构不得提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服务。这种规定是一种要求间接遵守的规定。
曾杰表示,在刑事审判领域,该批复可能会引发进一步讨论,即小贷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果有,擅自设立小贷公司,骗取小贷公司资金,出借小贷公司资金等是否会涉嫌相关犯罪?这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月15日,CBN记者进一步从华南某地方监管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了原来“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数”的规定。根据LPR最新的报价,目前司法保护的上限是15.4%。
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牌价(LPR)如下:1年期LPR 3.85%,5年期LPR 4.65%。已经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不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是有名无实的合同,但在操作层面,有些业务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对于这类业务,利率上限可能会受到“一年期LPR的四倍”的约束。
来源:C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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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贷公司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2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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