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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买房的风险,跳过中介私自交易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为了省事,很多人买二手房都会选择中介,中介在完成购房交易后会收取不菲的费用。

如果能通过中介找到房源,又能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东完成房屋交易,是不是既省钱又省力?不,如果你不诚实,你终究要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

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购房者擅自跳过中介私下交易被认定为违约,被判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

2018年10月,想买房的市民熊找到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帮他找到合适的房子。中介公司接受熊的书面委托后,为他在宜城街找了一套房子,并约定了看房日期。之后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10元支付看房服务费。熊或其亲友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房屋买卖按总房款的1.5%计算)。如熊与产权人私下交易,未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则视为根本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熊到现场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谈好了房源和房子。

然而,熊某虽然对该房屋非常满意,但并未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购买,而是与业主私下协商以274.28万元购买该房产。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向熊某索要违约金和服务费,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遂将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支付房屋服务费和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检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熊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砍价、协助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可相应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1万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1.5万元。判决生效后,熊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的法律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购房人与中介签订验房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购房人和中介都应善意地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购买人熊某避开中介,与原房主私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跳票”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接受居间人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该条一方面敦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依法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中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中介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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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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