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约定贷款期限+逾期)。如图所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种因素,使得借贷双方写的借条很不规范,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或逾期利息,或者约定利息过高等。,从而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引发纠纷,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我们就以问答的形式,结合借条的例子,逐一讲解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利息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规定?超过最高利率标准怎么处理?
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是24%(即2%利息)和36%(3%利息)。利率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三个区域,构成了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这个地区,如果借款人未能支付利息,则不必支付;但是借款人付完利息还想回来,这是不允许的。总之,利息不给,可以不给;利息已经付了,要不就回不来了。
3)无效区:即年利润超过36%的区域。在这方面,即使已经付出,还是可以收回的。
提示: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问题一
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可以主张利息吗?
借据样式一:借款人张三因缺少购车资金,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前。
答:没有。
提示:借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利息。
问题2
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逾期利息没有约定,
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借条样式二:张三(借款人)向李四(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了借款。故司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
答:是的。
提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因为对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没有约定。
问题3
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贷方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利率应该算多少?
借据样式三:现借款人张三因购车款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了借款。那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李四应该算多少利息?
答:逾期利息是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也就是月息不超过0.5%,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5%的利息)计算的。因此,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万(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 4000元。
提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年利率不超过6%的逾期利息。
问题4
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但约定了逾期利息,
可以索赔逾期利息吗?
逾期利息应该算多少?
借据样式四:现借款人张三因购车款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期还款的,从2015年1月1日起,由张三支付利息。
借据样式五:现借款人张三因购车款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期还款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张三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了借款。故司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利率应该怎么算?
a:你可以索赔逾期利息。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合法。欠条样式4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借据样式五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为24%,合法有效,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即欠条样式4和欠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率不同。总而言之,就是:
1)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约定逾期利率不得超过24%->按照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因此,欠条样式4的逾期利息为:10万(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 4000元。欠条样式五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 16,000元。
提示:借据未约定利息的,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年利率不超过24%。
问题5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期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贷款期间可以要求利息吗?应该算多少?
借据样式六:现借款人张三因购车款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张三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
借据样式七:目前,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
答:借款期间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利息应根据借款人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款人之一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款。利息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因此,在借条样式6中,应视为无息借款。在借据样式7中,它被视为有息贷款。
提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以外的贷款,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贷款。
问题6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期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可以索赔逾期利息吗?
借据样式八:现借款人张三因购车款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张三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实际情况是,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了借款。故司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利率应该怎么算?
借据样式九: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贷款人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息。实际情况是,2014年12月31日前,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30日,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还清贷款。故司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利率应该怎么算?
a:你可以索赔逾期利息。欠条样式8中,因张三、李四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不明确,视为无息借款。因此,其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北京天地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款期间的利率有明确约定,但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有息借款。因此,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
提示:借条在借款期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逾期利息应根据借款人确定。
问题7
欠条中还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等。
或者其他费用,怎么处理?
答: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同时约定的,贷款人可以选择性主张或者同时主张,但年利率合计不得超过24%。
问题8
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
怎么处理?
答: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并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非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9
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
借款人付息后反悔怎么办?
答: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年利率高于36%部分的利息。
以上九个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例整理而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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