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原告姚与被告杨是表姐妹。2020年1月22日,姚某通过千农云app向杨某账户转账17.5万元。2022年9月6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转给杨某的17.5万元为借款,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杨某辩称,该款项系姚某用于偿还其父亲欠杨某的借款,并提供了其转账给姚某父亲的凭证。姚否认他转给杨的175,000元是为了替父亲还贷。杨某曾起诉姚父,要求姚父偿还借款257506元。该案已得到有效判决。判决认定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姚某转给被告杨某的17.5万元能否认定为借款。2020年1月22日,姚某通过千农云平台向被告人杨某账户转账17.5万元。姚声称这次转会是贷款。虽未能提供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但姚提交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对其与杨之间的借款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杨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称这笔钱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亲欠杨某的借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转移到杨身上。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17.5万元被姚某用于偿还其父龙某欠杨某的借款,不能达到对该借款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偿还姚某借款本金17.5万元。
[法官的陈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只提供了转账凭证,则视为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这时候举证责任转移,被告要举证。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转账凭证是为了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但原告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则可以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从而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主张存在其他借贷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据,原告也能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能够认定该证据与涉案转账凭证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关系,则被告的主张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原告的主张成立。
当你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贷款合同。书面表达要清晰明确,合同中要明确出借人的身份。出借人为自然人的,除写姓名外,应写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贷方属于公司。写清楚公司全称,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特别注意公司是否注销。此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还款时间。
2.在写作兴趣上达成一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但有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没有还款期限的,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3.如果贷款金额较大,最好用有还款能力、有固定资产的人做担保人,采用连带保证的方式。
4.还款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比如要求对方出具收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667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赵颖金晶
编辑:沈重阳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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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合同,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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