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代客炒股协议合同,代客炒股协议有效吗

代客炒股协议合同,代客炒股协议有效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新京报壳牌财经讯(记者张思源)券商之间代客户炒股的纠纷一直以来都很常见。而经营良好的券商为客户挽回近40万损失,却要承担近19万元的赔偿,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吉林长春某券商工作人员苏伟,在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就面临着这样的判决,这份判决源于2015年的一份“保证书”。

代客炒股200万,员工承担近19万亏损。

2015年5月,苏伟与客户王大海口头协商,由王大海委托苏伟代为炒股。随后,王大海以自己和父亲王峰军的名义分别开立账户,投入资金200万元。苏伟进入两个账户炒股。但是,股市有风险。仅近两个月,2015年7月10日之前,两个账户炒股损失已达130.6万元。

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苏伟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我承诺在国泰君安账号14 ×××× 78股票王大海。由于我的失误,王大海的经济损失为576,000元(伍拾柒万陆仟元)。我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交钱。到期未能支付,向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2015年7月15日起,苏伟不得操作该账号。”

协议签订后,苏伟多次进入王大海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直到2016年11月4日,账户转出150万元,余额31.02万元。也就是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虽然与最初投入的200万元相比还有差距,但苏伟实际上为王大海减少了57.6万元到18.98万元的损失。

然而,双方显然仍未能达成一致。一审中,王大海指出,作为证券公司的员工,代客户买卖股票属于有偿行为。签完债,苏伟没有赚回损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王大海主张苏伟在签订协议后擅自操作其股份,要求苏伟赔偿初始损失金额及相应利息130.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被告长期使用原告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期间双方在不同的IP地址都有登录记录和操作记录,因为股票价格应以最终卖价计算,不能以中间价计算盈亏。

结合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后一年时间内长期操作涉案股票账户的事实,法院认为,长期持续的未经授权的账户登录行为与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擅自操作其股票的事实不符,应认定为协议签订后,苏伟通过长期登录王大海股票账户继续完成委托股票操作的事实,得到了王大海的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最终损失18.98万元。苏伟限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王大海股票损失。

代客炒股问题屡禁不止。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代客户炒股的行为早已被监管所禁止,代客户炒股被开罚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监管措施也时有发生。

今年4月,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收到监管机构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指出,员工张伟文在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约定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年来,浙江证监局、福建证监局、吉林证监局等多个监管单位针对代客炒股问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除了处罚员工,员工所在的营业厅也未能幸免。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买卖股票。其目的是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2019年7月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此外,意见稿第十八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名称、买卖证券数量、买卖证券价格以及接受投资者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不得私自接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但从当地证监局官网来看,截至目前,并未向苏伟披露相关监管措施。

新京报壳牌财经记者编辑李校对。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代客炒股协议合同,代客炒股协议有效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674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