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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报讯(记者文立通讯员宋超)送楼房、汽车、车库、美元、银行卡...哈密市原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曾任和静县委书记。在两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受贿共计1111万余元。
6月2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哈密市原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受贿案。记者出席了庭审。
当天11时30分左右,54岁的汪江华走进法庭,面容憔悴地坐在被告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态度诚恳,称已退全部赃款:“我错了,后悔没交给纪委。一直想找个机会自己还,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大部分钱都很难还。”
汪江华,大学学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乌市公安局逮捕。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汪江华13项犯罪事实。记者发现,其中12起发生在2008年至2013年,当时汪江华在和静县担任县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
为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某工程建设集团、井陉某小额贷款公司、井陉某照明公司、等12家企业和个人,夫妇先后收受公司股份、一套房屋、两部手机、一辆汽车、一个商铺、一个地下室、一个地下车库、价值3万元的家具和价值7.5万元的装修款
公诉机关资料显示,2015年至2016年,汪江华在担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乌鲁木齐某水电经营部在收割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经营部经理丁某送的手机两部,共计17500元。
汪江华从和静县调到哈密市后,私下还款。“我以前不懂法,对贪污受贿的行为认识不清楚。通过调查研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算一举退钱。”在审判中,汪江华说拿回钱比拿回来容易。他多次给当时给钱的人打电话。“但是他们不接受退款,连人都找不到,钱也不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江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1285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汪江华有一个坦白的情节。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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