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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国知识产权信息网

3.2亿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深圳高新投集团发起的“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一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正式成立,这是深圳首个疫情防控专项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自2019年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突破以来,广东已连续上市发行3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达7.45亿元,为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供了“广东模式”。那么,“广东模式”有哪些好的做法,面临哪些发展困境,未来的发展路径如何选择?

唐初新路

回顾一年多的历程,“广东模式”的新路径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形式为基础,以完全不同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形式,批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操作。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开始破冰。

2018年12月,“齐一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获批,实现了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

2019年9月,广州开发区在深交所发行中国首只纯专利证券化产品“兴业荣源-广州开发区专利授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兴业荣源产品),实现了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2019年12月和今年3月,广东先后发布了“平安证券-高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支持计划”和“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

4月2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旨在介绍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路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巨峰表示,广东省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将多家中小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整合,对缺乏传统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进行批量融资。一个证券化产品将集合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惠及众多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一个可借鉴、可复制的新模式。

“兴业荣源产品采用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另外两款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小额贷款模式。两种模式都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范本,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北京金浩资产评估总经理、首席评估师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

在马看来,上述两种模式的可复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将多个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集合起来,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便于企业通过原始权利人和特殊目的机构(SPV)间接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模式适合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聚在一起取暖”,共同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交易和金融交易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基础资产,形成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并进一步放宽融资条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新型融资渠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湾区营业部总经理金伟是兴业金融产品交易员之一。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租赁模式和供应链模式是相对成熟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与他们相比,兴业荣源的产品在分销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专利证券化产品是基于专利二次许可费形成应收债权,这在国内是行业首创,操作难度较大。但由于兴业荣源产品的票面利率处于同期较低水平,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所以也可以借鉴。"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个类似的产品."金伟说。

遇到瓶颈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知识产权证券化遇到了哪些发展瓶颈?

“知识产权制度和金融制度之间的差距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此前,这两个领域并不熟悉。经过几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实践,两个领域开始相互交融,对未来发展是有利的。”金伟说。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金融制度已经形成了自己相对完善的独立体系。如何实现两个系统的无缝衔接,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大难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在很多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粘合和润滑作用。”马对说:

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差异,给知识产权的控制、评估和处置带来困难。如何在全社会层面统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认知,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领域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等方面,导致知识产权证券产品的投资者在判断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时,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

问题亟待解决,风险不容忽视。马表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未来收益难以预测和衡量。比如在专利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容易导致供求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流动。

蓝皮书指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仍面临技术替代、债务违约、许可方或服务机构违约等风险。例如,存在知识产权在未来被新技术超越或取代的风险。如果技术更新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都会大打折扣。

再如,在债务不履行风险方面,存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的风险,这将影响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的本息能否实时清偿。在法律风险方面,如果知识产权无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破产等法律事实导致知识产权无法正常运用,影响现金流的实现,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未来的道路

总结一年多的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路径在哪里?

“广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从政策和实践两方面做出努力。”蓝皮书对未来的发展路径提出了相关建议。

马建议,在政策层面,地方政府应加快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扶持政策。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刚刚起步,目前相关扶持政策略显滞后,不少机构仍处于观望状态。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可以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地方政府也应采取措施,推动相关配套机制尽快落实。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各类服务机构来完成,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基础资产信用评级机构、会计与税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估值和信用增级,知识产权才能有效地在金融市场发行证券。但是,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远远大于普通资产,相当困难和复杂。相关配套机制的尽快落实,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信息披露,从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难和风险控制难的问题。

在实践中,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参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关键因素。马建议,中国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总协调人机制。总协调人要利用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打通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闭环。

“中国应该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经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必须具备协调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经验,主要负责宣传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筛选券商等。,推动基础资产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建议。

在金伟看来,推进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首先要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应该让信用优质的机构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发挥作用,比如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放入知识产权包或产业专利池,由运营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运营产生的稳定收益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帮助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实现融资。”金伟说。

“下一步,广东将组织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家团队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巡回辅导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城市筛选出一批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储备、有意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储备企业,不断优化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环境,推动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何巨峰对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期望。(记者冯飞)

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美利坚合众国

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中,“鲍伊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案例。

1997年1月,由于短时间内缺乏流动资金,美国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依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债券,向公众公开发行10年期利率为7.9%的债券,为自己的音乐发展筹集了5500万美元,被金融界称为“鲍伊债券”。它是由保诚证券私人发行的。“鲍伊证券”的发行具有开创性意义,将传统资产证券化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抵押住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等,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范畴,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时代。

20年来,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已经扩展到电影、演艺、休闲娱乐、电子游戏、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医疗技术产品、时尚品牌、半导体芯片技术的专利,甚至与专利相关的诉讼费用都可以视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此后,出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据美国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统计,从1997年到2010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交易金额高达42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2%。

日本

日本是亚洲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家。

标量证券化产品是日本专利证券化的首例。Scalar是一家开发光学镜片的日本公司。2003年,该公司将4项光学专利授权给松下电器,随后松下电器将专利转让给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以前述专利权为担保发行债券筹集资金。Scalar通过证券化许可获得的资本为20亿日元。

日本和美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多集中在大型高科技企业,以加快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尽快收回R&D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满足其以自有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融资需求,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散给不特定多数投资者。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多采用私募方式,面向投资者或大型投资机构发行,证券的流动性相应较弱。直接的问题是证券投资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转让,证券的吸引力也随之降低。

欧洲

欧洲早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案例集中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各类体育赛事门票收入的证券化。之后,意大利、英国等国相继对电影、音乐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1998年5月,皇家马德里cf通过将阿迪达斯的赞助收入证券化,筹集了5000万美元。2001年初,利兹联足球俱乐部以其未来20年的门票收入为支撑,发行了71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债券,债券持有人每年收益约700万元。后来,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等球队也加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行列。

1999年3月,意大利切奇戈里公司将旗下电影打包发行债券,债券由旗下1000多部电影的销售额和电视台授权费用支付。这种债券被称为“债券债券”。

欧洲知识产权证券产品是由市场力量推动的。金融机构基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发行证券,政府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债券发行人和发行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实力不同,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只能构建强大的社会增信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等级,保证债券的成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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