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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高利贷,这家P2P网贷平台及关联方涉嫌“套路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在借款人与某P2P网贷平台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陈述,借款人因业务需要,于某年某月某日从P2P网贷平台借款7.5万元,但P2P网贷平台要求王偿还的借款金额为11.16万元,分36期后合计借款金额为12.88万元,实际年利率高达39%。

经审查,法院认为,涉案贷款中P2P网贷平台及相关当事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原告财产为目的,基于错误认识,诱使原告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故本案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形。

李大鹤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套路贷”。实践中,“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二是制造资金跑路等虚假支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第四,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第五,软硬结合“要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李大鹤律师认为,非法借贷和“常规贷款”不是为了救人,而是为了害人。远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敢于对“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说不。借款人的财富会更有保障,信用记录不会受到非法侵害,合法合规的出借人的还款能力会更充足,信用会更好,借钱的成本会更低更方便。

追求财富是你的自由,但不要因为不择手段而失去自由,否则你将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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