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风靡一时的P2P网贷行业,基本上已经到了监管的尾声,目前的问题是最关键的,因为它包含了公民个人隐私、司法体系建设、法律公信力维护等一系列关乎民生的问题。我们今天说的是律师介入催收无效债务后,是否形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说一下P2P网贷平台存在的利率问题。第一,我们在发放贷款时,扣除一些费用后自称是“服务费”,但法律上禁止“斩首利息”。那么,P2P网贷平台发放贷款后,如果是单期(7天-14天-30天)贷款,除了发放贷款时扣除的“斩首利息”外,借款人还贷款。他们要按照借的金额还款,也就是说,他们扣的“砍头利息”需要借款人偿还。比如小李在闪电贷借了2000元,实际到账1650元,但14天后还款需要2000元,这个P2P网贷平台赚的服务费高达700元。2000元月息如果按照36%的利率红线计算,59元也就一个月左右,而年化利率如果按照700元的服务费计算,月息36%左右,月息36%X12 =年化综合利率432%左右,虽然闪电贷一直坚称这是“服务费”,与利率计算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所有高于36%利率红线的债务都是无效的。无论采用何种记账方式,最值得注意的是,超过36%的无效债务借款人有要求还款的权利。这句话说明,法院支持的债务中,超过36%的债务在借款人和P2P网贷平台之间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
关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确认为本金。
也就是说,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上实际收到的本金被认定为本金,扣除的“砍头利息”应从借款人所欠债务本金中扣除。小李在闪电贷这一单平台借款6次,每次扣的砍头利息加起来比小李欠的债还高。也就是说,如果小李实行债务匹配,算出来的金额不欠闪电贷的钱,但如果按照法定利率算,闪电贷应该是
从客观角度来看,闪电借款并未明确告知小李实际收到的款项需要从砍头利息中扣除,具有欺诈性。小李逾期后,勾结第三方“不明身份”催收人侵害小李的合法权益,甚至在闪电借款宣传时声称合法,但借款人借款时却存在法律不允许的“砍头利息”。其行为形成了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定义。我们认为闪电贷非常符合其定性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我们仔细分析后发现,闪电贷本身就存在严重争议,在催款过程中多次违反刑法相关规定。但仔细核算,他们收的贷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债务”。我们不理解的是,小李最近说经常收到一些自称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的不规范催款短信,而且都是法律上无效的欠条。那么这家律所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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