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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许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9024 * * * * * * 0054
地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常林路9号
案例介绍:本院(2022)琼010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被执行人杨海建与被执行人许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京0107第390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海建偿还贷款本金987,366.6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87,36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支付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杨海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双倍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12273.67元。
联系举报电话:欧阳法官6587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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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昌路9号的许远华,琼山法院催你偿还借款本金987366.6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343)":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8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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