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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万亿“联合贷款”“助贷”,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贷款新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万亿规模的网贷迎来新的监管措施。

7月17日上午,银监会在征求意见后,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网贷新规。《办法》要求,单户居民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

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对客户的在线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发展。

什么是“网贷”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核查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范围,授信、贷款等现有相关监管规定仍适用。第一,线上线下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还是来自于线下贷款。比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授信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在线下完成的。为方便借款人,提高效率,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均在网上完成。二是部分抵押贷款。比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程序都需要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线下审核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网络贷款除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有相关监管法规中关于授信和贷款的一般规定。

下列贷款不适用《办法》:(一)借款人虽在网上申请贷款,但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的核心判断来自线下贷款;(2)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抵质押品需要进行线下或主要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单笔不超过20万元。

此次发布的《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网络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具体来说,消费类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其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客户的消费场景,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网络贷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以不同方式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的线下借贷模式相比,互联网借贷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自动化操作、无需或极少人工干预、放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够。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的《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多维度、多因素特点,并采纳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第二十条“税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贷控制方面,在加强商业银行放贷过程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险控制模式和手段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而放松对贷款质量的管控”的要求,以强化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防范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空 centralization”。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在线自动操作、贷款审批极快等特点,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连带负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防控网贷业务风险,《办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设定信用额度,防范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和预警模型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细化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应当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的要求,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测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规范“联贷”和“助贷”

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拆解过互联网贷款的信用聚合模式。在网贷产业链中,目前比较流行的玩法是“信用聚合模式”,即帮贷或联合贷款,由蚂蚁金服、平安普惠、小满金融、微众银行或王新银行等金融科技机构牵头或撮合,引入大数据风控、担保增信、银行等。

《办法》对“联合贷款”、“贷款援助”等现有业务模式进行了界定。

其中,“合作机构”是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共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

二是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应该明确定义。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合作产品、自身及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等信息,避免在客户中造成品牌混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基于应用场景与合作机构开展获客、签约等合作。

第四,商业银行应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合作机构已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对单笔贷款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合作机构必须具备贷款资质。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并针对合作机构造成的业务中断制定应急和恢复计划,避免因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而产生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在与具有担保资格的合作机构开展合作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并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和信用增级而放松对贷款质量的控制。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其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取款项。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商业银行应持续管理合作机构,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导致的风险。合作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发现合作机构已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纳入我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本地银行的跨区域活动不受限制。

目前,许多区域性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与“联合贷款”和“帮助贷款”。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法人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坚持发展定位,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考虑到银行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差异,《办法》尚未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效识别和监控。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以网上为主的银行不受《办法》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两年过渡期

为保证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内,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业务,要在控制总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减压,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或整改风险治理结构和风险模型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现有的所有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对存量业务的监管,商业银行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业务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存量业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监管机构在评估上述报告时,发现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股票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整改方案,并与上述报告同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应当监督其有序实施,并酌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编辑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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