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5)黄穗法民楚儿字第1218号
洪松: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萝岗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15)黄穗法民楚儿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松在(2015)穗罗法民楚儿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李传祥对原告广州萝岗卓影所欠的小额债务,被告洪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传祥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1。李传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本金250万元返还原告;2.李传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准,月利率1.6%,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6%,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结清日止,实际计算基数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3.李传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实际计算基数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准);4.案件受理费29402元、保全费30元由李传祥负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4元,由被告洪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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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告广州市萝岗卓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宋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5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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