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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约定送达地址司法解释,合同中约定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写下今天送货的问题。

我们的律师、法官都是“辛辛苦苦送了很久”的,就不说送的难了。有的法官甚至说“只要案子顺利送达,就成功了一半”。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有如下规定:

"3.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争议发生前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答辩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函。积极使用电子交付;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化服务平台。以法院信使改善国家邮政服务。”

这一规定对于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合同量大、诉讼量大的公司来说可以说是利好,但其在实践中的采用情况如何呢?

我们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双方留下的地址为有效联系地址。如果地址发生变化,他们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接、函电、催收等。)、争议解决(诉讼或仲裁)和执行,约定地址为发送文书、司法文书、起诉材料等的法定送达地址。例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类似协议的采用率并不是很高。我们和法官沟通时,法官说主要是送达程序不合法,案件发回重审。上级法院要求穷尽所有送达措施(电话通知、上门搜查、留置、邮寄、公告等)。),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要求案件必须有上门送达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少数法官认可事先约定送达地址的做法,法院会在将诉讼材料邮寄到约定的送达地址后,直接安排开庭。本判决书中还专门讨论了下图:

(采用事先约定地址的判决大概有20个,至今没有一个发回重审。)

启发

1.立案后,积极与书记员、法官沟通,告知其合同送达地址已提前约定,并提供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的法官审核后会采纳,邮寄后法院会直接开庭,哪一步不一定要公告。但不主动说法官很少提前看卷子,看到合同里有交付协议;

2.对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款进行黑体提示,并按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做好提示和说明工作。只有充分开展提示工作,被采纳的可能性才高,被发回重审的风险才低;

3.除了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址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关于电子交货的条款。要求承租人在合同中留下电话号码、微信号、邮箱号码、传真号码等即时通讯账号,并明确约定双方同意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第二十四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

(二)受送达人已就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

(三)受送达人在递交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自愿提供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

(4)受送达人通过回复回执、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服务。"】

【相关链接:五华法院提示您:签订合同时请约定电子送达地址!】以上条款虽然目前是试点,但是试点后的大方向是全国推广,所以你写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一下。如果以后法院的采纳率提高了怎么办?4.除了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条款,可以考虑做一个类似法院确认服务地址的文件,专门约定服务问题,要求承租人签字确认。(业务部门看到这样的要求肯定会骂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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