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崔伟、姚坤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本市徐汇区XXXXXX为经营场所,依托“北米钱包”网络平台,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北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涛公司,其中崔伟持股70%,姚坤杰持股30%)。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发布“充值返现”等互联网广告、承诺固定收益、签订“分红计划”、“定期存款计划”等电子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间,被告人崔伟担任贝涛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坤杰担任总经理,对上述非法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其中,崔伟侧重于所涉资金的使用和借贷,姚坤杰侧重于对投资者投资活动的直接管理。被告人李淼于2014年12月加入公司,被告人徐倩于2016年3月加入公司,被告人魏于2016年9月加入公司。李淼担任运营总监,具体负责公司财务、法务、人事行政,徐倩担任技术总监,具体负责公司网站。
经司法审计,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崔伟、姚坤杰等人吸收投资人资金19万余人,共计人民币303亿元(以下币种相同),投资人本金尚未支付,共计人民币41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国外贷款、股票投资、支付本息、公司运营等用途。其间,被告人李越参与吸收资金共计303亿余元;被告人徐谦参与吸收资金共计260多亿元;被告人魏参与吸收资金共计215亿元。
2018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前往贝涛公司经营场所,将被告人姚坤杰、李越抓获。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崔伟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7月14日、16日,根据公安人员安排,被告人徐倩、魏通过姚坤杰电话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坤杰、、许倩、魏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分别为30万元、11.5万元、10万元、12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坤杰、李勇、许倩、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倩、魏犯罪后均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他们是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李越到案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从犯,应当认定为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崔伟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坤杰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淼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倩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魏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提交审判。
被告人崔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性质无异议。他们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投资款。他们没有拿工资,而是提前发了几千万。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伟将吸收的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对外借贷,保留40%的资金用于短期投资,以应对投资人的赎回。事发时投资人大量买单,导致持仓爆仓,主观性较小。案发后,已追回投资8亿余元,并对部分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崔伟系坦白、初犯,让其尽快回归社会更有利于追回投资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坤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但认为他是自首。犯罪后积极追回投资款,已追回投资款800余万元。现在他正在用自己的资金支付诉讼费,通过民事诉讼索要借款人的本息。其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姚坤杰自首,有立功表现;与崔伟成立贝涛公司后,他们没有占用一分钱的投资款,而是将所有的钱用于对外借贷,所以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姚坤杰到案后积极集资,以期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全部投资款。因此,对其适用实刑不利于投资人追回投资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缓刑。
被告人李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但认为是自首。案发后,他们积极追回投资款。已经收回的8亿多元,大部分是他们负责的小额贷款。其辩护人建议被告人李越到案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他不是公司的决策者,只是一个辅助执行者。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缓刑。
被告人徐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认为通过APP传达案情、登记投资人身份应当立功。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倩不具有公司的决策权,其职务只是维护公司APP的运行,应认定为共犯;他和家人还出资40余万元,想尽办法退出非法所得;被告人徐谦作为技术人员,积极协助挽回和挽回损失,可以认定为立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性质无异议。他们认为魏只负责广告文案的撰写,并没有决策权。他对Bemy钱包的宣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存在提示风险。他没有业务提成,也不知道资金去向,已提取全部违法所得102万元。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五被告人中,被告人魏的作用最小,且公司的产品在他入职前就已存在,起的作用非常小;被告人李越被逮捕的那天,他实际上下楼去了公司。是被告人魏将其召回公司,故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他不参与决策,只负责执行。他应该被认定为从犯,非吸金额中很大一部分是重复投资。建议对他从轻处罚,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戴、朱、徐、、崔、李、方、辛、任、肖、唐及投资人张某某、徐的证言、自述材料及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等书证、档案机读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用工报告单、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借款合同、合作协议、还款承诺、民事判决书、协助财产查询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协助财产冻结通知书、广告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海龚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龚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专项审计补充报告》、《上海宏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了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事实。
2.案件登记表、抓捕过程、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扣押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案件的发生、赃物的起获、被告人的到案及部分被告人的立功、退赔情况。
3.被告人、姚坤杰、、许倩、魏的供述,证明其基本事实均已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坤杰、李越配合追回投资款本金近9亿元。此外,被告人崔伟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姚坤杰聘请律师并支付受理费共计1600余万元,对四川盛大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裴健、王艳红等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2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其中,崔伟诉四川圣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提起公诉2起)、李某某等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生效,判决支持的借款本息共计400余万元。被告人姚坤杰表示,自愿向投资人退还上述案件受理费1600余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倩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被告人魏退出违法所得90万元。至此,被告人姚坤杰、、许倩、魏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不含被告人姚坤杰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1.5万元、60万元、10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坤杰、、许倩、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串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姚坤杰、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03亿余元,许倩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多亿元,魏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亿元。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伟、许倩、魏认为对公司决策不负责任,应视为从犯。我们认为本案中的五名被告在贝涛公司都有各自的职责。其中,被告人负责涉案资金的使用和出借,被告人姚坤杰负责投资活动的管理,被告人负责公司的财务、人事和行政,被告人徐倩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被告人魏负责对外宣传。五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推动实施并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五被告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造成4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无法支付。故被告人姚坤杰、李伟、魏提出适用缓刑,本院未予采纳。被告人姚坤杰、认为他是自首,被告人徐谦、魏认为他有立功表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倩、魏犯罪后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李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我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从犯,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许倩、魏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坤杰、李苗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追缴、挽回损失,本院考虑其作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崔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8年7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姚坤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李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11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许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9年9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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