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些人称为“辱母杀人案”的聊城事件,日前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真相,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都要等待法律的最终裁决。
但是,无论对案件的性质和定罪量刑本身怎么看,大多数人在一个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那就是高利贷和高利贷追债者在本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看待和整治日益猖獗的高利贷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规范
一些分析人士或评论家在评论中国的高利贷现象时,常常引经据典,说“国外发达国家不存在高利贷问题”。这是真的吗?
首先,欧美国家大多采用“上限法”来定义高利贷,即给民间信贷规定一个法定上限,在上限之内,就是合法的信贷范畴。除了利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政府不会干预。如果超过上限,就是高利贷,会受到民法或者刑法的处罚。
比如在美国,放贷是否涉嫌高利贷是由各州界定的,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定商业信贷利率上限。如果超过法定的商业信用利率上限,将被裁定为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受民法还是刑法处罚,还是由各州规则决定(虽然一旦确定是非法物品犯罪,会依据联邦民法或者刑法进行处罚)。
各州对什么是“高利贷”的标准差异很大。
比如在加州,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利率都不能超过10%,否则超过部分利率就不受保护,借款人有权要求无条件归还。即使出借人不知道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双方对簿公堂,法官认定出借人故意放高利贷,有权裁定其触犯了刑法。
纽约划了两条“红线”:16%以上是“高利贷线”,放贷者将被判违反民法,面临的最高刑罚是退还本息并支付两倍利息收入的罚款;超过25%是“进入犯罪线”,贷款人将被裁定触犯刑法,最高刑期5年,罚款5000美元以下。
佛罗里达州设定了三条“红线”:18%以上是“高利贷线”(如果贷款金额超过50万美元,这一点可以放宽到25%),25%是“轻罪线”。除了本金和利息的损失,还可能面临500美元的罚款和60天以下的拘役;45%是“罚款线”。
大部分州(50个州中的33个)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其余州不设“红线”,酌情决定。
各州法定商业信贷利率上限差异很大,东北各州一般在8%至12%之间,部分中南部各州更高。很多州规定不允许复利(有些州允许大额贷款收复利,比如佐治亚州规定贷款金额超过25万美元,可以合法收复利)。
根据中国的一些资料,美国有所谓的反诈骗和反腐败组织法,规定高利贷罪的定义是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以来,联邦层面的利率管制已经放开,利率监管纯粹是各州的权利范围内的事情。但在联邦司法层面有一个“高利贷”的罪名,由刑法和案例界定。一般来说,犯罪属于联邦司法的范围,但是否犯罪是根据各州的标准来确定的。
如果认定为“高利贷”,且不涉及犯罪,处罚包括不能收回本息、罚款和(在某些州)拘役;如果在追讨高利贷时,债务人的财产因出借人的原因而受损,将被判赔偿甚至双倍赔偿(康涅狄格州有三倍赔偿的案例)。
如果被判“高利贷”罪名成立,现有案件中最高刑期为5年,除非法所得本息无效外,最高罚款5000美元;但有时司法机关会裁定高利贷债权人犯了更严重的罪行——更常见的是“敲诈勒索”。如果此类罪名成立,处罚将特别严厉(敲诈勒索最高刑期15年,最高罚款1万美元)。
“聊城事件”涉及暴力讨债。如果是在美国,暴力讨债的后果会更严重。放债人方辉不仅更容易被判犯有敲诈勒索罪,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指控。比如,今年3月28日,美国联邦调查局、联邦司法部和纽约州联合宣布破获一起“涉黑”高利贷和暴力讨债案。涉案的10名被告被控37项重罪,包括高利贷、敲诈勒索、妨碍司法公正和谋杀未遂。《纽约邮报》评论说,这些罪名只要有三分之一能成立,就“足够坐一辈子牢”(20-25年有期徒刑)。
在欧洲,高利贷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很猖獗,出现了所谓的“债奴危机”。为了抑制高利贷,公元前443年,古罗马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前88年改为12%),违者超过无效,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接近一纸空 text。1275年,英国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律法,称高利贷是“犹太人的恶习”,并以没收财产、驱逐甚至处决的方式惩罚借钱的犹太人。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高利贷法,但这部法案却将高利贷完全归咎于犹太人,无视甚至纵容与王室关系密切的诺曼底和勃艮第的恶习,效果可想而知。1311年,教皇克莱门斯五世裁定“利息不合法”,即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这是不可能实行的(当时欧洲很多国王和贵族借高利贷参加十字军东征,有的甚至抵押了自己的领地和爵位)。1542年和1660年,英国两次颁布了《反高利贷法》,并设定了“高利贷红线”。仅次于红线的是高利贷,成为北美各种反高利贷措施的鼻祖。但在20世纪上半叶,大部分欧洲国家废除了《反高利贷法》,现在只有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有成文的反高利贷法(如德国规定单利20%以上为高利贷),而其他国家通常以“敲诈勒索”、“不当得利”等民法或刑法条文对实际高利贷进行限制和处罚。
在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了高利贷罪。但因为触犯刑法的可能性极小(60%以上的单利都是高利贷),所以现实中很少有人因为高利贷被判刑。
高利贷依然存在。
尽管如此,高利贷依然存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发展中国家还要猖獗——因为金融体系更发达,信用行为更多。
最常见也最难规范和杜绝的就是所谓的“发薪日贷款”,即总授信额度不超过当月(欧洲)或两周(北美)一次性税后工资,还款日为下一个发薪日。这种“发薪日贷款”虽然金额不高,但利率却高得惊人。比如在美国,这种“发薪日贷款”的名义年化利率可以高达390%。如果算上所有的额外费用,实际年化利率其实是惊人的780%。
但是,“发薪日贷款”是在法律控制范围之外的。比如在美国,根据《联邦诚实信用法》,“发薪日贷款”只要在放款前如实向借款人列明名义利率、实际收费和实际利率,并由借款人以自己的身份合法确认,就完全有效,受法律保护。从事“发薪日贷款”的金融信贷企业,可以在本州注册,取得合法的金融执业许可证,大开方便之门。
发薪日贷款在美国50个州中的36个州是完全合法的,但需要受到包括利率、间隔期等一定的限制。在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缅因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是非法的,在佐治亚州是刑事犯罪。
“发薪日贷款”之所以能轻易突破美国大部分州的“高利贷红线”,是因为“红线”规定的是年利率,而“发薪日贷款”的贷款期限是2-5周,利率是以“次”而不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所以“发薪日贷款”每次收取的利率似乎完全符合“红线”的要求(最低8%)
虽然即使是允许或默许“发薪日贷款”的州,对“违规”的界定和处罚也非常严格。以2008年伊利诺伊州著名的“530案”为例,合法从事“发薪日贷款”业务的环球公司向化名为J.M .的借款人发放了300美元的“发薪日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周,利率为20%,但该州发薪日信贷改革法规定的“红线”为12.25%,结果环球公司实际发放的是年化贷款。
“发薪日贷款”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手续简单,不需要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在网络时代,甚至只需轻点几下鼠标就能完成,这对于正式工作者来说,一般是可以承受的。虽然年化利率高,但是单笔金额很小,周期很短,实际负担不能说重。急于转身的人,一般都愿意吃这点小亏。2009年,《达拉斯晨报》报道称,2008年,美国最大的发薪日贷款运营商Advance America共放贷420亿美元,净利润仅为6.76亿美元,每笔信贷的利率仅为1.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多数“发薪日贷款”都是非常小额的贷款,在两周内偿还,并以下一个发薪日为担保自动扣除,即使如此,其中也有10-20%是“坏账”。
与美国相比,英国等废除了反高利贷法的国家,管制更为宽松。2008年次贷危机后,大量美国“发薪日贷款”公司涌入欧洲,尤其是英国,利用大西洋两岸不同的规则,开展更加“大胆”的业务。例如,在英国,消费者权利组织“哪个?”2011年底。统计显示,从2007年到2011年,英国本地和外国“发薪日贷款”机构每年发放的贷款总额达到20多亿英镑,四年间增长了两倍多,最高年化利率达到了令人发指的5000%。正如工党议员斯特拉·克里希(Stella Clichy)所言,物价上涨和失业率上升使得许多中低收入者入不敷出,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发薪日贷款”来维持生计。然而,英国缺乏这方面的监管,使得当地或外国的“发薪日贷款”经营者有机可乘。
不仅如此,由于“发薪日贷款”只能解决小额资金周转(如在英国,“发薪日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4周,贷款本金不超过400英镑),对于大量因抵押或高价值商品分期信贷而无力继续支付,或从事小微业务,遭遇资金链断裂威胁的借款人来说,犹如杯水车薪。而那些需要更多贷款以解燃眉之急的人,恰恰缺乏向合法金融机构申请正常贷款所必需的信用价值和抵押物,这就使得最传统的高利贷业务——地下高利贷即使在严控重罚的情况下依然活跃。在前述的纽约州黑帮高利贷案中,涉案的10名被告组成的“博南诺”黑帮家族在1998年至2017年间,通过高利贷和地下赌场的“组合生意”非法获利2600多万美元。正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经纪人威廉·斯威尼(William sweeney)所说,这起案件本身就足以说明,与黑帮结合的传统高利贷活动并没有像一些人预测的那样消失。
是堵还是疏?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对于如何处理高利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一种是所谓的“堵”派,认为只有不断严格量化判断高利贷规模,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杜绝高利贷及围绕高利贷的各种违法行为,避免高利贷引发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另一种是所谓的“稀疏”派,认为高利贷的定义应该是粗而不细,尤其是“发薪日贷款”等小额短期贷款。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的合理性。之所以这么多人借“发薪日贷款”,是因为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市场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传统信贷无法满足空。二是认为“未经许可就没有规范”,即如果对高利贷尤其是小额短期高利贷不网开一面,任其入白道,就无法依法对实际广泛存在的高利贷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从而将高利贷的“负面因素”控制在“最低可控水平”。
“堵”和“疏”各有一大批支持者和吐槽者。“堵”派的支持者认为“高利贷是恶的”,“不堵就无法止恶”,吐槽者则嘲讽“堵了2000多年了”;“疏”派支持者认为“阳光下的监管比一棍子打死更科学有效”,反对者则表示“如果这个逻辑成立,连贩卖人口、贩毒、走私军火都可以通过官卖“疏导”,并嘲讽“疏”派的真正目的“无非是觊觎黑手党高利贷者的丰厚利润,试图通过收税“抽头”。
耐人寻味的是,国内一些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持一种“两头跑”的滑稽态度:一些曾经在吴英案中高喊“放宽民间信用”、“应该还高利贷者清白”的人,如今却以“高利贷是恶”、“除恶是无罪”的逻辑,郑重为所谓“辱母杀人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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