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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自贷120万!原兴城农商银行一支行长找人“顶名”骗贷,一审获缓刑罚款2万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兴城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兴城农商银行大寨支行原行长申请“顶名”贷款,明知贷款用途不实,故意隐瞒真相,违规放贷。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时任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行长的被告人田某某找岳某某申请“顶名”贷款。2014年12月28日,岳某某以养牛为由,向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申请贷款120万元。以绥中县清华校区A区6 # 102室房产为担保,严某某向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出具了担保人承诺函。

经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信贷员白某调查,被告人田某某将绥中县房地产管理所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经批准后上报兴城农村商业银行。

经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审查同意,被告人田某某代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与岳国华签订借款合同,向岳某某发放借款120万元。经查,闫名下位于绥中县清华校区一期A区6室102室的房产及绥中县房地产管理所的房屋查询结果均属虚假。

兴城农商行认定,该笔贷款的贷前调查内容严重失实,在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相关环节存在欺骗和误导,信贷员和支行行长未履行职责。调查岗负责人白某、调查复核岗负责人田某某应对该笔借款产生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兴城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同时查明,岳某某的涉案借款在前台开具时,全部由被告人田某某分六期支取,用于偿还原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行长,违反国家规定,要求岳某某申请“顶名”贷款120万元。贷款中出现虚假担保手续。并提取贷款偿还原贷款。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在报批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调查资料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参股公司578人。2021年1月11日,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被列为被执行人。据媒体统计,2021年1月8日和1月11日,该行执行标的金额已达6.91亿余元。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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