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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办法》的通知

防灾体系建设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正办发[202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市属各单位:

《天水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和建立防灾专项贷款制度办法》已经2021年9月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十月十一日

天水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防灾体系建设专项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农业产业防灾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建立全市防灾专项贷款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乡村振兴和防灾体系建设专项贷款,切实解决农业产业防灾设施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引导和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财政贴息、政府融资担保支持等方式为农业防灾体系建设提供信贷支持,保障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三年期限,分阶段在各县区组织实施。全市共计划完成10万亩建设目标,预计贷款规模8亿元。

第二,支持范围

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和建立防灾体系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气象部门确定的灾害天气高发地区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户等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丰产期果园防灾设施建设,在经营收入上给予农民大力支持。配套产业主要有苹果、大樱桃、桃、辣椒、葡萄等特色产业。专项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重点支持防霜机、“三防棚”、防雹网等防灾设施建设和设施果业发展。严禁挪作他用或偿还其他贷款资金。

三、建立风险补偿、财政贴息和担保率。

(一)建立风险补偿

1.专项贷款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担保能力,确需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的企业贷款设立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具体来说,市财政出资300万元,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巫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财政分别出资100万元。确定合作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代收并划转至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专用账户。

2.专项贷款对农户贷款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执行,不得要求农户提供抵押或担保。

(2)折扣的形式。专项贷款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具体为市财政补助20%,县、区财政补助80%。专项贷款利息按季结算,贷款银行负责汇总贴息明细后向当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贴息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贴息申请后,提交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县贴息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县级财政贴息明细,及时拨付市级配套贴息资金。专项贷款贴息仅限于贷款银行与贷款主体相关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逾期或展期利息及罚息。

(3)担保率。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超过0.8%/年。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灾害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四,贷款模式

为最大限度降低各类贷款主体的融资成本,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防灾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加快专项贷款发挥效益,结合市场化与政策性互补的原则,专项贷款实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两种贷款模式(两种贷款模式中“设立风险基金、贴息形式、担保费率”等政策相同),具体贷款模式由贷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一)商业银行贷款模式

1.贷款金额。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农户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牌价(LPR)为准,具体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5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还款方式。为减轻贷款主体的还款压力,专项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期限为三年的贷款从第一年开始逐年偿还;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贷款,从第三年起逐年偿还。

5.实施步骤

(1)县汇总。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请贷款的原则,当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专项贷款申请名单,并将统计名单及时报送商业银行。

(2)贷款审查和发放。商业银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和农户的防灾设施建设计划、资金需求、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审查。

①贷款农户申请名单经商业银行审核后,按照农户信用贷款模式发放贷款。

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抵押担保能力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完成贷前审查后发放贷款。

(3)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担保能力,确需担保支持的企业,由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商业银行和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商业银行接到政府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贷款资金。

(3)贷后管理。商业银行负责,政府融资担保公司积极配合,认真开展专项贷款检查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4)风险补偿。贷款企业在还款日未按期还款,逾期超过3个月的,商业银行将在书面通知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后,从风险补偿专用账户中扣收当期逾期贷款本息。

(5)贷款回收。商业银行和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贷款回收工作。对发现挪用贷款资金、恶意拖欠等问题的企业和农户,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享受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政策性银行贷款模式

1.实施模式

(1)整合业务实体。当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县金融办配合下,收集整理辖区内专项贷款申请清单,并及时将统计清单报送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负责筛选整理农户,经双方自主协商,整合为合作社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作为贷款主体。

(2)确定核心企业。政策性银行与贷款主体自主协商确定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建设防灾设施,也可由贷款主体自主建设。

(3)贷款金额。政策性银行根据协商确定的贷款主体名单,分别审批和发放贷款,每笔贷款主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简化流程。政策性银行只对核心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名单中的经营主体可以参考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只需要单独开户,不需要单独评级。核心企业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经营主体所需建设资金的总和。

(2)优惠利率。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牌价(LPR)执行,可适当下调,有效体现政策性金融支农惠农功能。

(3)时间限制设置。根据各经营主体所处行业的成熟度,产生营业收入的期限定为5-10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3.风险防控

(1)担保方式。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引入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农业保险等组合担保方式,由各方协商确定。

(2)风险补偿。风险补偿由各方共同监管,优先补偿专项贷款本息风险。

(3)资金管理。贷款发放后实行“闭环管理”。核心企业实施防灾设施统一建设的,委托核心企业统一建设,各相关方共同实施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有效用于防灾体系建设。

(4)合作共管。在防灾体系建设和贷款资金运作的全过程中,各相关方相互配合。政策性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贷支持和贷后监管;核心企业负责确保项目如期投产。

4.贷款回收。政策性银行贷款设立建设期为1-2年。建设期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防灾系统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经营实体。各经营主体利用产业经营综合收益逐年偿还贷款本金,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年度还款计划。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护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建立防灾专项贷款制度作为巩固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的有力抓手,组织开展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调查,积极梳理总结优质企业和农户。鼓励有条件的县通过专项补助支持贷款企业防灾设施建设。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天水中心支行、尹田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贷款银行、政府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人民银行天水中心支行、尹田保监分局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放贷,加快落实专项贷款。

(2)严格资金监管。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要积极引导贷款企业和农户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明确还款要求,形成贷款发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的专项贷款闭环。贷款银行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认真开展贷前审核、贷中管理和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封闭、专款专用。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款管理相关工作。贷款企业和农户应严格履行贷款人义务,按期偿还本息。

(三)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督导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各方面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贷款银行和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银企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优惠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四)加强诚信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进信用村建设,完善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化解农村各类信贷风险。要注重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大力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诚实守信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资料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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