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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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套路贷”罪,需要从整体上给予否定的评价,在分别评价各节事实后,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陈、韩世平、魏伟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朱敏、许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葛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案件实质:犯“套路贷”罪的被告人,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等方式,利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讨债”或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罪,需要从整体上给予否定评价,在分别评价各事实后,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后,与其他被告人串通,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并企图通过法院的胜诉判决侵占被害人的财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应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编号(2017)沪02罚终字第1182号
审判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观点]
“套路贷”犯罪本身并不是一种新型犯罪,而是一种涉及多个罪名的骗术。由于其共同的模式和类型学特征,这一系列行为统称为套路。“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容易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受害者卖房还债、自杀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套路贷”犯罪应从整体上予以负面评价。
“套路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讨债时使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套路贷”罪构成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多种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数罪并罚。
由于“套路贷”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审判中应准确、充分、良好地运用法律,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同时,对于自首、立功、从犯的犯罪分子,要尊重政策,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如果采取寻衅滋事的手段,构成诈骗罪,可以选择重罪——王大军等人诈骗案。
案件实质: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鉴于大学生多次进行“套路贷”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两年内多次以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学习、生活秩序。情节恶劣的,采取上述寻衅滋事手段,同时构成诈骗罪,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定罪处罚。
审判庭: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谁为被害人设置陷阱、圈套,实施“套路贷”,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企图侵占被害人财物,就以诈骗罪论处——张诈骗案。
案件大意:行为人不断设置陷阱、圈套,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但他所做的却是“套路借贷”的现实。其主观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而且试图利用公权力侵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编号:(2017)沪0112刑一庭第1869号。
审判庭: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3.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心理恐惧,非法占有其财产。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罪成立——徐有成敲诈勒索案。
案件实质: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强迫被害人陷入贷款陷阱并实施“套路贷”,采用口头威胁、欺骗、报假案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向其借款,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债务,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恐惧,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编号(2017)苏1012刑初字第692号
审判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就“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而言,应根据“套路贷”和“索债”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为特征,在刑法中进行评价。
“套路贷”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较为复杂,以“套路贷”和“债务需求”行为所满足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评价较为妥当。
“套路贷”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类型更为复杂。鉴于其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势必侵犯他人财产权。但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实施的手段和行为极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如被害人的名誉权)、公共秩序、司法秩序乃至市场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就“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而言,应当根据“套路贷”和“债务需求”行为所满足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为的特征,在刑法中对其进行评价。“套路”行为是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夺取虚高的债权,犯罪分子夺取的债权并未实现,即只是财产利益。因为犯罪分子使用的“套路”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点,在诈骗罪中属于诈骗。债务需求的行为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分别进行追究。就暴力讨债而言,根据行为手段的不同,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挑衅等。就虚假诉讼型讨债行为而言,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强制手段侵占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构成三角诈骗犯罪。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同”)认为,“套路贷”犯罪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故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说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关键,牢牢把握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值得充分肯定。意见同时指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人。,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与可能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讨债”阶段的行为特征是一致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第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4.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择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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