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最新审理意见: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不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法律认可主合同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为了保证债务的正常履行,避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允许债务人要求担保人分担责任。然而,当债务人被发现非法集资时,可能会涉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下面就让边肖为您解答一下,债务人的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在担保合同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中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执行。
第一,《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担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认定无效时,主债务人犯非法集资罪的,债权人仍有权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作为执行人,法院不应中止保证人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的财产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限制。
二是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但未审查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被执行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暂缓执行裁定。因此,执行法院基于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审查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执行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否则不应决定暂缓执行。
三、由于案件执行是非法集资相关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案件执行被停止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或者追加当事人,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执行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会决定暂缓执行。此时,当事人应判断案件中止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注意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执行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综上,虽然有可能债务人的犯罪行为连保证人都完全不知情,但不能免除保证人在自愿保证时没有行使知情权的客观事实,所以保证人只能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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